{"billNo":"101050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6人","議案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魏明谷","黃偉哲","吳秉叡","蔡其昌","劉櫂豪","何欣純","鄭麗君"],"連署人":["葉宜津","潘孟安","陳歐珀","蕭美琴","管碧玲","蔡煌瑯","李昆澤","吳宜臻","段宜康","盧秀燕","許忠信","李鴻鈞","顏清標","張嘉郡","呂玉玲","吳育仁","蘇清泉","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6: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3565號","laws":["02074"],"提案編號":"1429委13565","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黃偉哲、吳秉叡、蔡其昌、劉櫂豪、何欣純、鄭麗君等26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未能給予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扶助，此現況嚴重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一條「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建立完善之大眾運輸系統，促進大眾運輸永續發展……」之立法目的相悖；並違背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之精神。爰增修「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明文納入「大眾運輸工具及其運輸服務方式必須至少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備、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集）乳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大眾運輸工具有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更加積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數達一百多萬人，全國平均每23人就有一人是身障者，而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約為253萬人，約占總人口數的11%，隨著高齡化與少子化的趨勢加劇，無障礙空間設施之設置的使用者不再侷限於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婦孺、嬰幼兒等族群皆為無障礙設施之重要使用者。因此，建立完善、友善的大眾運輸空間，實屬必要。\n二、台灣自民國88年起開始推動無障礙空間，惟行動不便者、身心障礙者或老弱婦孺等族群，屢屢投訴大眾運輸公共空間之無障礙設施不敷使用或未予設置，顯示大眾運輸空間之無障礙設施依舊不夠友善。\n三、政府聲稱自民國88年即推動無障礙設施之生活環境，我國無障礙設施之品質與水準也逐日提高，惟現行各大眾運輸工具或空間之無障礙設施，依舊為高頻率使用之族群所詬病，甚而成立相關之無礙障設施推動之協會或團體，用以推動催促及監督相關無障礙設施的實際成效，顯見政府對於無障礙設施之推動，尚有嚴重的闕漏、不足與不友善。進而無法有效帶動如：高鐵公司、客運業者……等民間大眾運輸業者，對無障礙設施之積極與重視。爰增修「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明文納入「大眾運輸工具及運輸服務方式必須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集）乳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與孕婦、必須乘坐嬰兒車之兒（幼）童及其家長、老年人等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營運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輔助各類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上下運輸工具及乘坐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俾使政府部門及民間單位積極於大眾運輸空間施設無障礙設備或設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者、老人、婦孺、嬰幼童等族群之行的基本權益。","對照表":[{"law_id":"02074","law_nam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增訂本條文。\n\n二、有鑑於目前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及空間無障礙設施之相關設施，未能符合實際需求，或流於形式，而造成身心障礙者、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之困擾，爰增修「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明文納入相關無障礙設備或設施之施設，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於大眾運輸工具或空間，積極施設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增訂":"第四條之一　大眾運輸工具及運輸服務方式必須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集）乳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與孕婦、必須乘坐嬰兒車之兒（幼）童及其家長、老年人等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營運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前項輔助各類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上下運輸工具及乘坐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