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6人","議案名稱":"「農業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連署人":["尤美女","陳歐珀","蔡煌瑯","段宜康","柯建銘","蔡其昌","劉櫂豪","何欣純","高志鵬","林淑芬","吳宜臻","吳秉叡","李昆澤","陳唐山","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mtime":"2024-01-19T03:57: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4-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3568號","laws":["03131"],"提案編號":"956委13568","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6人，有鑒於我國經濟發展係奠基於農業，惟近年來台灣農業卻陷入空前的困境；尤其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農業經營更加困難，農業生產補貼削減、農地荒廢與農產業萎縮越趨嚴重，導致農業生產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生活難以維持品質、農業環境難以維持純淨，以及食品之供應難以維持安全，農漁民生計更加艱辛。為此，如何落實農民權益保障、增強農業活動意願、使農業得永續發展，實為台灣首要課題，爰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1","law_name":"農業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受到貿易自由化衝擊，以及近代科技對環境高度破壞下，農業面臨嶄新之挑戰，亟需以宏觀視野制定基本法，做為農業施政之根據；因此制定農業基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並促進產業及社會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當今我國主要的農業問題，乃在於農業之生產難以維持生計、農村之生活難以維持品質、農業之環境難以維持純淨、以及食品之供應難以維持安全；因此，本條據以定義農業永續發展。\n\n廣義之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但為求本基本法名稱之簡潔，故以農業統稱之。","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之永續發展，指農產品之充分供應、食品安全之確保、生態環境之保育、鄉村地區之建設及其他相關事項。\n\n前項農業，包括農、林、漁及畜牧業。"},{"說明":"本條揭櫫政府農業施政之目標，乃在於農業永續發展；因此，施政之基本政策目標涵蓋第二條所述，生產、生活、生態等農業之多元功能。","增訂":"第三條　政府應採行必要之措施，以達成下列基本政策目標：\n\n一、充分供應國民優質與安全之食品。\n\n二、發揮農業在農產品供給、鄉村發展、國土保安、水土資源涵養、生態環境保育、景觀維護及鄉土文化教育等多元功能。\n\n三、促進鄉村地區之繁榮。\n\n四、提升農業競爭力，並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說明":"本條總論中央政府對於農業之職責，在於調整組織、制定法規政策並執行之。農業之施政應依照本基本法，而且須要達到施政之高效率與透明化兩大要求。\n\n基於農業之重要性及其經濟弱勢之本質，爰參考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之原則，明列政府預算。","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依本法之基本政策目標，調整行政與農業相關團體之組織，制定與執行整體性農業政策所需之法規與制度。\n\n政府農業政策之制定與執行，應力求效率化與透明化。\n\n執行本法所稱農業政策所需之經費，政府應保障其編列。"},{"說明":"本條規範地方政府在農業施政上應負之職責。地方政府應配合中央政府，擬訂與執行符合地方特色之相關農業措施。\n\n過去地方政府經常將農業經費挪作他用，本條第二項加以立法禁止之。","增訂":"第五條　地方政府應依本法之基本政策目標，與中央政府適切分工；並擬訂與執行符合地方環境、經濟與社會條件之農業相關措施。\n\n中央政府所核撥之農業相關經費，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不得流入其他用途。"},{"說明":"生產、生活、生態三領域之主管部門分散於各部會，因此不免令出多門而時有相互牴觸，而至於削減整體施政的績效。本條在行政院設置跨部會「農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利整體性農業政策之制定與推行。","增訂":"第六條　行政院為審議及協調本法相關措施，應設置「農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n\n審議會會議由行政院長召集並主持之。"},{"說明":"本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審議會執行長，而委員的組成除產業界與學術界外，主要乃在於包括行政院相關部會，期能使審議會具有統一事權的功能，避免施政上的矛盾與內耗。","增訂":"第七條　審議會設置委員二十名，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執行長，委員由執行長就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農業經營者推薦，提請行政院長任命之。\n\n前項委員為兼任，部會代表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隨職務異動，其餘委員任期兩年，並得連任之。\n\n審議會之工作人員，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兼任之。"},{"說明":"審議會之功能在避免政府之農業施政偏離基本法的基本政策；因此本條規定其權限在於審查與指導政府之農業施政方針，並得要求相關部會提供必要之資訊、說明與協助。","增訂":"第八條　審議會除審議本法所規定事項外，應督導與本法相關事項之施行，並對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部會提供政策指導方針。\n\n審議會為推動業務，得要求相關行政機關提供資料與相關資訊、進行必要之說明及協助。"},{"說明":"為避免因首長更替，導致農業施政動輒輕易轉向之弊害，本條規定政府應根據農業情況之變動，每四年檢討修正「農業施政方針」提報審議會，審議會決議後並且向立法院報告。「農業施政方針」的內容包括執行本法所列基本政策目標所需之具體方案、達到具體方案之作法與措施，以及相關之配套事項。","增訂":"第九條　政府為推動全面性及延續性之農業政策，應根據本法並配合國土規劃相關法規，訂定農業施政方針。\n\n農業施政方針應包括下列項目：\n\n推動第三條所列基本政策目標之具體方案。\n\n執行具體方案之作法及必要措施。\n\n配合具體方案應辦理之相關事項。\n\n政府應考量農業內外部環境之變動，每隔四年檢討及修正農業施政方針。\n\n政府所訂定或修訂之農業施政方針，應送審議會決議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說明":"本條規定政府應依四年一度之「農業施政方針」，每年將具體的措施編入「農業施政計畫書」向立法院報告。","增訂":"第十條　政府每年應根據農業施政方針，編定具體之農業施政計畫書，向立法院提出報告。"},{"說明":"農民、農企業等農業經營者為農業之根本，因此本條規定政府應予以支持與鼓勵；但其前提必須符合基本政策目標。","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與措施，以支持與獎勵配合本法基本政策目標之農業經營者。"},{"說明":"鑒於我國人口之眾多，農業經營無法全然仰賴專業農，因此政府對於農業經營者之支持應兼顧專業農與兼業農；而支持的目標在於提升其競爭力，重點除了改善產銷基礎設施以外，更要推動農業經營法人化，以利農業之企業化經營。\n\n然而提升農業生產力，專業農之加強培育其營運效率及競爭力為必要之措施；因此政府應推動農地整併，以期擴大經營面積，同時改善農業產銷基礎設施及結構，以提升專業農之競爭力。","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依據地區特性及農業經營類型，改善產銷基礎設施，推動農業經營法人化，以提升專業與兼業農業經營者之競爭力。\n\n政府應推動農地整併，擴大經營規模，以培育能穩定經營並具有營運效率及競爭力之專業農業經營者。"},{"說明":"女性在農村社區的職能相當多元，但在農業永續發展的地位經常被低估；因此本條要求政府提昇女性參與農業產銷活動與決策之機會，期以落實基本法之目標。","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提升女性參與農業相關決策、活動與經營之機會。"},{"說明":"農、漁民之高齡化無可避免，政府應加強改善相關設施與條件，以方便高齡農漁民與進行農業活動；此外為照顧老年農、漁民，政府應辦理福利津貼等措施。","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改善農業經營之設施與條件，以利高齡農、漁民從事農業生產；並應辦理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等措施，以提升對高齡農、漁民之福利照顧。"},{"說明":"農業各項之活動頗多，需要各類民間團體共同努力，方能竟其功。本條規定政府應對於相關組織團體加以獎勵。","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獎勵農、漁民組織、農業團體與農業法人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運銷、貿易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說明":"農地轉移他用，包括興建住宅等相當普遍，農地零碎化之後果堪憂；本條要求政府在保障農地所有者之權益下，確保農地農用。","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確保農地農用，並保障農地所有者之權益。"},{"說明":"農業生產基礎在於農地與農業用水。農業用水除供作物生產外，尚有調節氣溫、滋潤農地生態系、補注地下水、排洪滯洪等其他功能；因此本條要求就農業用水，政府應加強設施，發揮其多元功能。近年工廠、民生用途經常與農業爭取水源，嚴重影響農民權益；因此，對於農民因政策因素而無法飲水灌溉時，政府應補償農民之損失。\n\n農地遭污染或廢棄物棄置情形嚴重，政府應加以禁止，並且依照污染者付費原則求償。","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合理分配農業用水，增進農田水利設施功能，並發揮農田之多用途；若有必要限制農業用水，政府應補償農民之損失。\n\n政府為防止農地遭受污染或破壞，應禁止污染物或廢棄物棄置於農地或流入農業用水，及非法之砂土採挖。\n\n對遭受污染之農地，政府應依法管制使用，並協助受害者向污染者請求損害賠償；無法確定污染者及污染者確定而無法求償者，由政府設置基金補償之。"},{"說明":"農民收入偏低，而農業資材佔其生產成本比例頗高，本條要求政府促進農業資材產銷合理化，以期降低農業經營成本。","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加強農業資材產銷之管理，以促進優良資材之穩定供應，並確保合理之資材價格。"},{"說明":"產銷失調為農業生產上的重要問題。為避免中間剝削、人為炒作，緩和價格之異常波動、維護生產者及消費者之權益，並引導生產優質農產品，本條要求政府建立健全之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以期在不干預市場機能下，確保農產品價格之合理及穩定。","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建立能充分反映農產品供需及品質之價格形成機制，以促進符合消費者需求之優質農業生產。\n\n政府應制定法律防止產銷失衡或人為囤積炒作，以避免農產品價格異常波動，並穩定農產品供需及價格。\n\n農產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政府應採行緊急應變措施，以緩和價格之波動，確保農民及消費者之權益。"},{"說明":"雖然在豐年期若干農產業亦有頗豐之收入，但農產業受到氣候環境因素的影響甚鉅，經常血本無歸。本條要求政府成立農產保險制度，以補救天然災害損失。緊急紓困之措施以貸款利息補貼為主。","增訂":"第二十條　政府應推動農業保險制度，以補救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損失。為因應緊急紓困及復耕之需要，政府應提供貸款利息之補助。"},{"說明":"我國農業教育之問題在於正規教育所培養之人才不為農用，有志轉農之士則缺乏積極之學習管道；正規教育又因專科學校轉型大學，導致技術實務人才培養所也消失之虞。本條規定政府應加強各級農業教育，以培育各類農業專業人才。\n\n除正規農業教育外，政府亦應透過國民教育、全民教育進行鄉土教學，以培養國民對農業的了解、認同與支持，追求「全民農業」之理想。此外均衡飲食之認知與習慣，關係國人之健康，因此政府亦責無旁貸。","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致力於各級學校之農業教育，以培養研發、推廣、經營、貿易及法律等農業專業人才，並對有意從事農業生產者，提供短期訓練及相關輔導措施，協助其學習相關技術與經營方法。\n\n政府應推展均衡之飲食生活指標，並宣導食品消費相關知識。\n\n政府應在國民教育設置農業與鄉村體驗課程，並推行全民鄉土教育，以培養國民對農業多元功能之認識。"},{"說明":"農業研究機構組織再造目前以法人化之呼聲最高。然而農業經營者多為小農，其技術需仰賴公部門提供，無法負擔額外之技術費用。本條要求政府維持部分農業研究機構以提供小農技術之來源，在編列研究預算時，應以委員會的方式讓產業部門有相當大的決定權。\n\n過去以生產為主之農業觀下，對於農業生態環境維護研究極為欠缺，因此本條要求政府加以重視。\n\n對於政府投資所得之科技，及農業經營者自行研發之科技，應以智財權保護之。就前述權利受侵害時之求償程序等事項，並應立法規範。","增訂":"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維持足夠之公營農業研究機構，並適時進行組織再造與調整，以提升其研發能力與效率。\n\n政府所屬農業研究機構，應落實研究成果之推廣，並提供農業經營者技術服務。\n\n政府應致力於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遺傳資源之保護及相關權利受損害時之求償提供協助。相關權利之保護及求償程序，應另制定法律規範之。\n\n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寬列農業研發經費；經費之編列應兼顧小農與小農企業之需求，以及農業生態環境之維護。\n\n前項經費之編列，應設置委員會審查之。委員會之設置應兼顧行政、學術與產業界之平衡。"},{"說明":"充足之糧食為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基礎，本條規定政府採取行各項必要措施，包括進口等，以確保糧食之充足供應。","增訂":"第二十三條　政府於國內糧食供應不足或有匱乏之疑慮時，得實施糧食增產、限制流通及其他必要措施，以確保國民所需最低糧食之供給。"},{"說明":"本條規定政府加強食品產業之健全發展，以提升國產農產品之附加價值，但其前提為避免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增訂":"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加強食品產業之健全發展，推動食品產業與國內農業之整合及產銷體系之合理化，並降低食品加工過程對環境所造成之不良影響。"},{"說明":"本條規定政府提昇競爭力以促進農產品出口。\n\n在國內農業生產不足時，則須訂立進口措施，以防止對國內農業之衝擊。但政府應補救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嚴重危害。","增訂":"第二十五條　政府為促進農產品出口，應提升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並落實市場調查、提供資訊，強化推廣、宣導及其他必要措施。\n\n政府為補充國內生產不足之需求，應訂定農產品進口之因應措施。為避免進口農產品衝擊國內農業生產，應緊急實施關稅調整及農產品進口損害之救濟等措施。"},{"說明":"走私之農產品為安全食品管理之死角，本條首先要求政府嚴格查緝以杜絕之。\n\n其次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的重點在於訂立明確的標準，嚴格執行檢驗，並且落實標示，而建立可追溯制度更是關鍵因素。","增訂":"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及公共衛生，政府對於農產品及生物之走私進口行為，應嚴加查緝以杜絕之。\n\n進口農產品應詳細標明生產、加工與分裝之國家，並提供官方證明文件。\n\n政府應嚴格執行農產品之農藥殘留與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檢測。\n\n政府應制定法律，建立有效之食品標示及可追溯制度，以落實食品安全之管理與監控。"},{"說明":"基於人道之理念，本條規定政府協助友好國家農業之發展，並進行糧食援助，推動與友邦之農業交流合作。","增訂":"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推動我國與友好國家之農業交流合作，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與資金，以協助其農業及鄉村之發展，並進行糧食援助，以維護國際糧食安全。"},{"說明":"本條要求政府對於容易污染環境之肥料、農藥與廢棄物，須加強農業操作上之管理，對於可能造成危害之生物須加強進口與走私之管理，對於農地之重要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n\n本條進一步要求政府訂立合乎生態循環原則之有機農業法，並且加強農業生態環境維護之措施，來積極挽救日趨劣化之農地。\n\n森林具有涵養水土資源之功能，對於生態環境之維護具有相當大之功能，因此須從保育之出發點研擬森林管理及利用政策。","增訂":"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農業生態環境，農、漁村之重大基本建設應進行生態影響評估。\n\n為維持農業之生態功能，政府應獎勵及推行低污染之農業技術，並制定農藥、肥料之正確使用及農業廢棄物之有效管理及利用等相關規範。\n\n政府應嚴格執行防疫及檢疫工作，並強化查緝走私能力，以避免外來種、病原菌或害蟲危害國內農業生產，或破壞生態環境。\n\n政府應積極推動與補助依生態循環原則所實施之有機農業，以及確保景觀或生態環境之農地維護措施；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n\n政府應制定森林保育政策，以確保國土安全。"},{"說明":"本條規定政府對於一般低海拔山區之農業，應加強農業生產之輔導措施，但在繼續農耕之同時，政府亦應輔導多元利用，避免過度農耕之危害。","增訂":"第二十九條　政府對於山地及偏遠地區，應配合生態保育及地區特性，引進新種作物與開發地區特產，協助各該地區改善不利之農業生產條件，以擴大就業機會，改善生活環境。\n\n政府對於山地及偏遠地區農業，應實施輔導、獎勵與補助措施，以確保其多元功能。"},{"說明":"我國山地陡峭，以近代機具剷犁坡地地表，極易引起土石流，因此實不宜近代農法，高山地區之現代農業宜加以禁止。本條及賦予政府禁止高地農業之法源。\n\n然而原住民傳統自給農業操作方法已持續經營數千年，為其生活之重心，文化延續之所必要，因此應加以鼓勵；至於在高山地區墾殖多年之漢人，則應輔導離農。","增訂":"第三十條　除原住民自給農業外，高海拔山區不得從事農業生產；對於原住民以外之墾殖者應積極輔導離農。\n\n政府應輔導、獎勵與補助原住民從事傳統農法，以維護山地永續經營及生物多樣性。"},{"說明":"為提振鄉村活力，本條要求政府綜合推動各項基礎建設，以營造鄉村地區為適合居住之優良環境，並促進都市居民往鄉村地區居住或就業。\n\n為均衡城鄉之人口，並且活化鄉村之經濟，本條要求政府倡導都市人口至鄉村長期或短期居住，其推動經費政府應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增訂":"第三十一條　政府為健全地區農業發展，營造優雅景觀且適合居住之鄉村環境，應配合地區特性，綜合推動村落整建或新建，以及交通、資訊、通信、醫療、衛生、教育與文化等基礎建設，並提升就業機會、生活品質及其他鄉村居民福利。\n\n前項村落整建與新建之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政府為促進鄉村之活力，創造國民健康、舒適之生活，應鼓勵都市人口至鄉村長期或短期居住。\n\n為推動前項政策，行政院應設置基金會，其設置辦法與資金來源由行政院定之。"},{"說明":"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條，國家應維護傳統生態知識。我國原住民委員會目前正草擬原住民族傳統生態知識保護法，但該法不及於主流社會之農民。因此本條要求政府重視傳統農業知識技能及農漁村文物之維護。","增訂":"第三十二條　政府對農、漁村文物、傳統農、漁操作方法與生態知識，應編列預算加以調查研究，以促進其維護與創新。"},{"說明":"休閒農業為目前與將來農業重要之發展發向，本條要求政府依據各地區資源環境特色與條件，以發展鄉村之休閒產業。","增訂":"第三十三條　地方政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等特色規劃休閒農業區，並輔導與管理休閒農場，以發展休閒農業。\n\n前項休閒農業區之設置及休閒農場之輔導與管理，另以法律定之。"},{"說明":"本條規定政府辦理農漁民津貼與退休津貼，以提昇農漁民福利。","增訂":"第三十四條　政府應辦理農、漁民津貼及農、漁民退休基本生活津貼，以落實照顧農、漁民安養事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