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6人、委員邱議瑩等25人、委員高志鵬等21人分別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2人、委員林岱樺等28人、委員趙天麟等24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20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6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5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6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4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1200"}],"提案人":["潘孟安"],"連署人":["尤美女","陳歐珀","蔡煌瑯","林淑芬","段宜康","蕭美琴","李昆澤","劉櫂豪","何欣純","高志鵬","陳唐山","吳宜臻","蔡其昌","吳秉叡","鄭麗君","柯建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07"]}],"mtime":"2024-01-19T03:57: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3-0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3569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3569","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為使流浪犬貓問題獲致改善，加強動物保護，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寵物晶片登記管理措施，加重棄養動物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流浪犬問題嚴重，監察院並對農業委員會提出糾正：「農業委員會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使得歷年犬隻晶片植入比率僅維持在60%至65%之間，並導致98年進入收容所之棄犬數高達10萬5847隻，且尚有8萬4,891隻棄犬四處流浪，嚴重損及動物權益，並威脅人身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能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動物保護檢查，使得連續4年於公共場所稽查寵物登記之件數為0者高達12縣市，而連續4年未開出任何一張「棄養犬隻」罰單之縣市亦高達19縣市。」。凸顯動物保護業務現況為，中央政府督導不周、地方政府執行不力。\n為落實寵物登記管理，加重飼主責任，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有關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措施應予強制；此外，加重棄養寵物之處罰，為免事實認定不易，令罰則形同具文，修正為無須認定是否具破壞生態之虞，凡有棄養之事實者，皆得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罰鍰。","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n\n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n\n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1998-10-13-制定:23","說明":"為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強制要求經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皆應植入晶片，以利後續管理追蹤，及飼主違法之究責。","修正":"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n\n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n\n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n\n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n\n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41","說明":"刪除棄養動物處罰要件，即不須認定有無破壞生態之虞，凡棄養動物皆須受罰。","修正":"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n\n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n\n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現行":"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n\n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1-06-13-修正:44","說明":"第二十九條修正，棄養動物者皆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則，無須論斷有無破壞生態，皆從重處斷；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二款「棄養動物未致破壞生態之虞」之處罰。\n\n配合調整第一項各款款次。","修正":"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