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4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28人及委員吳育昇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8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8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300"}],"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林德福"],"連署人":["張曉風","李應元","薛凌","陳根德","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張慶忠","蘇清泉","謝國樑","羅淑蕾","陳節如","楊應雄","江啟臣","羅明才","費鴻泰","蔣乃辛","王育敏","李桐豪","陳鎮湘","林鴻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5"}],"mtime":"2024-01-19T03:57: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3570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3570","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丁守中、林德福等24人，考量各地方政府對於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逐年調整，因此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每年扣除額度標準依各縣市政府公告現值比例每年調整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財政部的檢討報告，因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等草案已完成三讀，財政部表示，未來將建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並健全交易制度。待制度建立後，各地方政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每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即可參考登錄價格，使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相當，目前內政部規劃逐步調整公告土地現值，至104年可以達到市價9成。\n二、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之設計乃是彌補弱勢老人老年經濟保障不足，以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年老時獲得基本經濟安全。據統計101年1月份起因政府調高土地及房屋價值，而無法領取者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者約為1萬8千餘人，當中受影響的民眾多屬個人唯一自住房屋。而政府為推行土地實價登錄，預計分年調高土地公告地價至市價9成，未來受到影響民眾將更為眾多。這些長者實質財產並未增加，卻因政府調高公告地價造成名目財產增加，喪失領取基本保證年金資格，將造成廣大民怨，允宜立即修法解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說明":"一、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之設計乃是彌補弱勢老人老年經濟保障不足，據統計101年1月份起因政府調高土地及房屋價值，而無法領取者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者約為1萬8千餘人，當中受影響的民眾多屬個人唯一自住房屋。日後政府逐年調高公告地價，受影響而不能領取基本保證年金者將更多。\n二、為避免原符合領取基本保證年金之民眾老年經濟保障受到衝擊影響，保障原有被保險人請領年金之權利，增訂第四項之內容，請領資格以民國一百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若往後土地、房屋價格調降，則以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n\n三、此外，政府機關應採取便民的作為，簡化民眾申請國民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認定手續，財稅主管機關應提供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n\n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價值，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嗣後年度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價值時，以該年度實際價值計算。\n財稅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