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1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222071000800"}],"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簡東明","林正二"],"連署人":["陳其邁","李鴻鈞","李應元","江啟臣","薛凌","黃文玲","張慶忠","羅明才","李俊俋","林世嘉","段宜康","顏清標","姚文智","邱文彥","黃昭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8"]}],"mtime":"2024-01-19T03:57: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3571號","laws":[],"提案編號":"1722委13571","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孔文吉、簡東明、林正二等20人，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幅員遼闊、事務龐雜，所轄區域佔全台百分之四十六的土地面積；今正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階段，期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再造，確實改善現行體制中員額不足、行政效率不彰之問題，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設置三級機關文化發展局。爰擬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說明":"本會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n\n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n\n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n\n四、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與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n\n六、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之開發、利用、經營、保育、管理、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回復與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糾紛處理。\n\n七、所屬文化發展局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說明":"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應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說明":"本會委員人數、任期及遴聘權責。","增訂":"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n\n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身分。"},{"說明":"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為加強辦理原住民族文化事務，本會設三級機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為所屬次級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增訂":"第六條　本會設文化發展局，規劃、執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事項及經營；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以外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規範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n\n前項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應優先任用。"},{"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