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108070300200"}],"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孔文吉","林正二"],"連署人":["李應元","張慶忠","陳其邁","江啟臣","費鴻泰","羅明才","薛凌","段宜康","李俊俋","黃文玲","林世嘉","李鴻鈞","黃昭順","邱文彥","姚文智","顏清標"],"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8"]}],"mtime":"2024-01-19T03:57: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3572號","laws":["02915"],"提案編號":"1722委13572","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簡東明、孔文吉、林正二等21人，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幅員遼闊、事務龐雜，所轄區域佔全台百分之四十六的土地面積；今正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階段，期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再造，確實改善現行體制中員額不足、行政效率不彰之問題，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設置三級機關文化發展局。爰擬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15","law_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一、文化發展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n二、為維護及發展原住民族文化，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七十五年成立「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隸屬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改隸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更名為「台灣原住民文化園區管理局」；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精省，改隸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機關名稱改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奉行政院令更名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仍隸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n\n三、本局九十九年度法定員額二十人、預算員額十六人，人力嚴重不足。且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能有效執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將文化發展核心業務交由本局執行，例如：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活化計畫（28座）、扶植民間原住民族樂舞團隊計畫、全國大專原住民族樂舞競賽、文化遺址與歷史文獻之建立以及台灣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數位典藏計畫等業務，均是推展並深化原住民族文化極為重要的工作。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政策統合機關，相關文化發展之核心業務仍需持續推動，本局責無旁貸應負起後續之執行工作，所以本局不僅執行園區營運管理與遊客服務工作，更重要的任務是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的研究、保存、維護、傳承與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在台灣有其獨特性。隨著台灣多元意識抬頭，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知識、傳統智慧創作、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南島民族文化交流等推動工作已是刻不容緩，因此有必要設置三級機關，始能規劃、推動原住民族文化之發展事宜，並依據業務之核心本質及執行需求，規劃適當之組織規模，配置適當員額，以利業務推動。","增訂":"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業務，特設文化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一、本局之權限職掌。\n\n二、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故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及原住民族文物及文化資產保存事項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心業務。並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強化原住民族文化詮釋權，爰於本局掌理事項納入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定及登錄等事項之規劃、協調及審議等相關事項。\n\n三、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有其特殊性，為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訂定，宜由本局掌理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n\n四、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於民國96年12月26日　總統公布施行，就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表達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辦法規定，予以立法保護。惟因全國原住民族事務龐雜不易執行，且礙於人力配置又嚴重不足等因素，無力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詮釋之成果，因而衍生出原住民族歌曲著作與商標註冊等爭議。爰此，本局應維持具有高度政策執行力之三級機關，並提升組織規模執行本項業務，以落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權益。\n\n五、為活化並充實全國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功能，並有效整合政府及地方相關資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計畫，於民國94年起針對已興建完成，惟欠缺內部設備、文物典藏之館舍，列為優先輔導對象。並在文物蒐集不易、典藏能力不足、人力或館舍空間等不足的情形下，於96年起由本局協助原民會針對被列管之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辦理巡迴展示及活化計畫，協助活化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功能。未來將整合提昇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之數位化，跨越傳統典藏概念，配合國家數位內容產業推展為目標，以及數位化典藏系統的建置，將各館舍蒐藏品及部落發展等數位化處理與詮釋，整合連結行銷各館舍活動以提供社會大眾查詢及使用，成為部落族人學習的重要樞紐。\n\n六、為藉由數位科技之協助，將原住民族豐富之文化資產進行數位化典藏保存及數位內容的加值應用與推廣，使民眾更認識原住民族文化外，並讓部落族人接受數位時代來臨時所應有的準備，以加強自我學習的成長，縮短城鄉數位技能差距。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7年度加入國科會第二期「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及接續之「台灣原住民族數位典藏中長程施政旗艦發展計畫」，本局均奉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n\n七、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社會對其國內原住民族尊重及發展格外重視，許多專家學者研究指出，台灣是南島民族的原鄉，在世界文化歷史脈絡的發展中，有其獨特不可取代的關鍵角色。著名美國生物學家Jared Diamond教授，於2000年在英國《自然》（Nature）科學雜誌發表了一篇研究報告「Taiwan's Gift to The World」（臺灣的禮物獻給全世界），內容闡述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的宗教信仰、歲時祭儀、語言及文化等有形或無形的文化遺產，其重要性與獨特性，是全世界人類重要的文化資產，值得國家更加的重視與保存。","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指定、登錄、公告、推廣、審議及執行。\n\n二、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營運輔導、人才培育及館際合作交流。\n\n三、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數位化、加值設計與運用推廣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n\n四、原住民族表演藝術、音樂及舞蹈之調查、研究、保存、推廣及執行。\n\n五、原住民族傳統技藝、藝術環境、藝術教育之規劃、推廣及執行。\n\n六、原住民族工藝產業之開發、輔導、審議、推廣及執行。\n\n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認定、登記、公告、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之規劃、協調、審議、輔導及執行。\n\n八、國內外原住民族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n\n九、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教育推廣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n\n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說明":"一、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n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為保障本局組織調整現職人員及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工作權益保障事項規定。","增訂":"第六條　因本局組織調整現職人員及隨同業務移撥人員工作權益保障事項，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理。"},{"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