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0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潘孟安","李昆澤","管碧玲"],"連署人":["何欣純","吳秉叡","劉櫂豪","蔡其昌","蔡煌瑯","李俊俋","吳宜臻","陳唐山","鄭麗君","蕭美琴","許智傑","劉建國","林岱樺","姚文智","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6: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57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357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潘孟安、李昆澤、管碧玲等19人，鑑於我國公職人員選舉依慣例定於星期六舉行投票，為更加保障公民參政權，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將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期定為星期日，投票起迄時間定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俾讓更多選舉人參與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保障公民參政權利乃為民主政治重要的一環，其中關於選舉權的保障與否對民意的體現有關鍵的影響。\n二、時至今日，我國民主化成就斐然，早已歷經多次選舉，然而關於選舉投票日期跟投票起迄時間卻未能有一明確規範。依慣例我國選舉乃定於星期六舉行投票，然而對於部分職業的公民而言，星期六仍是工作日，此等職業類別之選舉人即因工作之故使其選舉權之行使受到影響，甚至無法參與投票。特別是我國實施週休二日後，星期日乃是普遍各行業休假之日，為更加保障公民參政權利，星期日乃舉行選舉投票的最佳時間。\n三、其次，關於投票起迄時間，我國只有八小時，其他世界民主國家的投票時間比我國還長者亦所在多有，為更加保障選舉人投票的權利，我國投票起迄時間實可予以延長。\n四、綜上所述，為避免星期六部分選舉人因必須工作而無法投票，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將我國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期訂為星期日，投票起迄時間訂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俾使我國公職人員選舉能讓更多選舉人參與投票。","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n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n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n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n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n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n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n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n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n\n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46","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三項。\n\n二、為落實主權在民精神，讓選舉人能積極參與投票，避免部分選舉人於星期六因工作而無法參與投票，爰將公職人員選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並延長投票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俾保障我國公民參政權利。","修正":"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n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n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n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n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n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n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n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n第一項第一款之投票日期應訂於星期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n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n\n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