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55: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59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598","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近來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事件頻傳，導致許多無辜第三者受害，尤甚者更造成許多家庭的破碎。雖近年來，政府已經大力宣導酒後不駕車之相關規範，但酒駕事件依舊頻傳。究其原因，乃我國現行法律多將駕駛人酒駕肇事視為個人過失責任，導致肇事者多被法院以緩起訴輕判處分，無法達到遏止作用。爰此，本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將駕駛人酒後駕車行為視為故意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情事層出不窮，雖政府大力宣導相關法令，惟現行法令以個人過失看待酒後駕車肇事，故以過失責任論處，恐無法收遏阻酒駕之效。\n二、個人酒後駕車之行為，在行為開始之初，應可意識到可能產生之後果，故不應視為個人過失，而應故意犯處罰之。\n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桐豪","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酒駕致死，目前多以刑法過失致死罪論處，若判決刑期為二年以下，多半得以緩刑，無法產生有效遏止駕駛酒後駕車之行為。\n\n二、然酒後駕車之行為應視為故意。因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前，即可預知可能之危險，故肇事者應視其為故意犯。\n\n三、參酌刑法殺人罪、傷害罪之刑責，將酒駕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以有效嚇阻酒駕，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16","說明":"一、車禍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及時對傷患搶救，往往能有效降低傷亡程度，但往往肇事者，因害怕刑罰或賠償事宜，而第一時間逃逸，致受害人於不顧，錯失搶救時間。\n\n二、為有效遏止駕駛肇事逃逸，新增當受害人死亡時，加重肇事逃逸者刑度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