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人":["李慶華","徐欣瑩","徐耀昌"],"連署人":["林明溱","羅淑蕾","吳育仁","詹凱臣","蘇清泉","黃偉哲","賴士葆","林正二","林鴻池","吳宜臻","李貴敏","陳碧涵","張慶忠","張曉風","盧嘉辰","廖國棟","楊玉欣","鄭汝芬","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55: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60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605","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徐欣瑩、徐耀昌等22人，鑒於酒後駕駛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造成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而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邇來酒後駕駛事件頻傳，造成無數家庭因而破碎，並且因少數人酒後駕駛行為而造成社會付出巨大成本，顯見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作用。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法定刑度，以期有效遏止酒後駕駛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後駕駛行為之處罰，自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以來已增修3次，其中民國100年11月30日新增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依據警政署民國100年酒醉（後）駕車肇事件數、死傷人數統計，死亡人數高達439人，另今年（101年）1-3月死亡人數已達116人，因酒駕肇事移送法辦者高達12,650件，足見刑罰顯係過輕，難收遏阻之效，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第一項之刑度，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第二項之刑度，因而致人於死者，提高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期有效遏阻酒後駕駛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刑度，適度予以提高。\n\n二、現行第一項規定，其犯行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將科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現行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