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8: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3600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360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自2010年6月29日簽訂之後，2011年WTO（世界貿易組織）公布的全球貿易排名，台灣竟退步1名為第17名；2010年及2011年台灣對中國的進口增加率遠高過台灣對中國的出口增加率；實施零關稅後，台灣對中國的出口成長率持續下降，對中國的出口持續萎縮。事實已證明ECFA對台灣經濟並無幫助，反而將台灣經濟鎖進了「一中市場」，故ECFA協議亟待終止。為落實國會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及保障人民福祉，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協議生效後，如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或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之虞，立法院得決議命行政院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自2010年6月29日簽訂之後至今已將近兩年，但2011年WTO（世界貿易組織）公布的全球貿易排名，台灣竟比2010年退步1名，為第17名。且據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顯示，2010年台灣對中國進口增加率為47.18%，出口增加率為41.82%；2011年台灣對中國的進口增加率為21.28%，出口增加率只有9.13%，可見ECFA簽訂之後台灣對中國進口增加率遠高過台灣對中國的出口增加率。又據財政部統計，今年1到4月，我國出口比去年減少4.7%，進口比去年減少3.8%，與亞洲鄰近國家相比，台灣衰退最為明顯，分析我國主要市場，出口以對中國及香港減少最多，減幅達10.2%。事實已證明ECFA簽訂之後台灣對中國出口持續畏縮。\n二、另ECFA施行後，台灣廠商過度外移中國，資金流到中國的結果，使台灣產業發展繼續減緩，不易創造工作機會，間接造成台灣勞工薪資所得停滯。尤其在中國經濟放緩的情況下，ECFA並非如政府當時所宣稱的，「可以對台灣總體經濟帶來正面效益」。今年第一季，台灣總體經濟形勢大幅下滑，出口總值又比去年大幅衰退，工業生產指數下跌4.68%，台灣全體公司倒閉家數更高達7431家。主計處公布之第一季經濟成長率，概估值只有0.36%，一至二月份平均薪資更是負成長3.34%，台灣經濟似乎已經呈現停滯狀態。以上數據在在證明ECFA對台灣經濟不但沒有幫助，反而將台灣經濟鎖進了「一中市場」，使台灣經濟落入中國的掌控之中，所以ECFA協議實有儘快終止之必要，以挽救台灣經濟。惟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內容，卻漏未就「立法院決議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之明確規定，爰予修正，明定「協議生效後，如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或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之虞，立法院得決議命行政院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增訂第五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n\n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需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說明":"為落實國會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及保障人民福祉。協議生效後，如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或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之虞，立法院得決議命行政院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n\n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需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n\n協議生效後，如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或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之虞，立法院得決議命行政院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