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吳育仁","蔡其昌","蕭美琴"],"連署人":["許智傑","姚文智","陳節如","邱志偉","陳歐珀","劉建國","何欣純","李桐豪","李俊俋","江惠貞","林正二","黃文玲","陳其邁","林岱樺","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6: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3609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360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吳育仁、蔡其昌、蕭美琴等20人，有鑒於電價預定於今年五月十五日實施漲價方案，對於需要長期使用醫療器材維生的身心障礙者雪上加霜，以及經營照顧服務機構的社會福利團體，電價調漲的結果，便是讓原本就處於弱勢的身心障礙者與社會服務團體，經濟負擔更加沉重。基於照顧弱勢與實現社會公平，爰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電費計價採分級計價方式，對於用電多的用戶採計較高的費率，希望能夠以價制量，達到節能的目的。經濟部公布將在五月十五日實施的「電價合理化方案」，調整的電價雖然宣稱住宅用電只上漲16.9%，但是依用電量分級收費，非夏季用電住家用電120度以下不調，121度至330度每度3.13元，超過331度至500度，每度電費要4.11元，500度至700度，每度電費4.71元，超過700度每度要價5.30元。夏季用電121度至330度每度3.47元，超過331度至500度，每度電費要4.89元，500度至700度，每度電費5.69元，超過700度每度要價6.43元。\n二、居家的身障者需要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咳嗽（痰）機、抽痰機等維生電器，還有氣墊床，冷氣，電熱器、電動輪椅等生活必須的輔具，樣樣都要用電，所以無法省電，卻因為分級（段）收費，讓使用維生電器及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面臨到生存的壓力。因分（段）級收費制度的政策目的不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因此在本法第六十一條增列使用維生電器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依實用電度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n三、經營照顧服務機構的社會福利團體，因為住宅用電調高，估計增加近20%的成本，經營庇護工場者，因為適用商業用電，漲幅高達3成，而這些服務團體皆以服務弱勢民眾，承擔政府法定照顧責任，電價的提升讓這些機構承受許多成本壓力，但無法轉嫁在被服務者身上，考量照顧弱勢團體實際需求，比照公用事業及學校用電以低於普通電價來計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65","說明":"一、增列第二、三項。\n\n二、明訂使用維生電器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n\n三、使用維生電器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n\n電業供給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依實用電度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n第二項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現行":"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1-01-07-修正:70","說明":"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廠，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建議比照公用事業或立案學校。","修正":"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