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呂學樟","紀國棟","馬文君","陳雪生","簡東明","王進士","李鴻鈞","林明溱","陳根德","張嘉郡","蔡正元","陳鎮湘","呂玉玲","楊玉欣","徐少萍","林正二","楊應雄","翁重鈞","吳育仁","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0"}],"mtime":"2024-01-19T03:57: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3611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3611","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有鑑於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提案修訂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之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資格及責任，一則讓這些臨床助理獲得妥適的規管，保障病人健康權；二則減輕醫師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進行不能假手他人之核心醫療服務，提升醫療品質。爰擬具「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65","說明":"一、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提案修正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n\n二、新增第二項，明定臨床助理，依醫囑輔助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新增第三項，明定臨床助理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得置臨床助理，依醫囑輔助醫師執行醫療業務。\n前項醫療業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臨床助理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