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4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議案名稱":"「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根德等20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200"}],"提案人":["陳根德","蔣乃辛","江惠貞","王惠美"],"連署人":["吳育仁","張嘉郡","詹凱臣","羅淑蕾","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林明溱","馬文君","楊玉欣","呂學樟","呂玉玲","黃昭順","王育敏","盧秀燕","蘇清泉","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3:52: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3616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3616","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蔣乃辛、江惠貞、王惠美等20人，鑒於現行詐欺或偷竊案件頻傳，原因之一在於被告的民事責任僅係將所詐得或竊得之物返還即可，且可因未被發現，或未被起訴而脫逃賠償責任，讓詐騙集團或竊盜者有恃無恐，如此無異於變相鼓勵犯罪集團橫行，徒增人民對司法不公之不良印象。此外，我國侵權行為法制嚴守損害填補的結果，造成車禍案件寧可故意將被害人撞死，賠償金額反而比起過失撞成殘廢來的少，形同台灣人命不值錢的不公平惡習。再參諸我國一些特別法已有採用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為遏止惡意的加害行為，尊重與保護被害人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共福祉，爰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現行詐欺或偷竊案件橫行，原因之一在於被告的民事責僅係將所詐得或竊得之物返還即可，且可因未被發現，或未被起訴而脫逃賠償責任，讓詐騙或竊盜者有恃無恐，如此無異於變相鼓勵作姦犯科、不勞而獲，徒增人民對司法不公之不良印象。此外，我國侵權行為法制嚴守損害填補的結果，造成車禍案件寧可故意將被害人撞死，賠償金額反而比起過失撞成殘廢來的少，形同台灣人命不值錢的不公平現象。\n\n二、鑒於懲罰性賠償金具有(一)經濟效率與賠償的嚇阻功能、(二)損害填補無法請求之損害的損害填補功能、(三)道德非難與賠償的報復、懲罰功能以及(四)私人執行法律功能（詳見前述修正草案提案說明），為遏止惡意的加害行為，尊重與保護被害人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共福祉，參考英美等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仿我國現行特別法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等），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定其最高額賠償數額。","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　如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依侵害之情節，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4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