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議案名稱":"「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30070201000"}],"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李應元","李俊俋","林岱樺","林佳龍","管碧玲","許添財","蔡其昌","段宜康","李昆澤","黃偉哲","何欣純","鄭麗君","姚文智","陳歐珀","蕭美琴","葉宜津","薛凌","楊曜","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3:52: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13624號","laws":["04501"],"提案編號":"445委13624","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鑒於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修正而修改，故修正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民國九十四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而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仍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修正而修改，故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01","law_name":"司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n\n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n\n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law_content_id":"04501:04501:1992-10-30-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修正之。\n\n二、民國九十四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而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仍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修正而修改，故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n\n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n\n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