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議案名稱":"「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30070201000"}],"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管碧玲","李應元","許添財","何欣純","蔡其昌","鄭麗君","段宜康","李昆澤","林岱樺","姚文智","陳歐珀","黃偉哲","蕭美琴","李俊俋","林佳龍","楊曜","葉宜津","薛凌","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3:52: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13625號","laws":["04501"],"提案編號":"445委13625","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已將大法官任期修訂為八年，司法院組織法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未修正。故修正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民國九十四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而司法院組織法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而修改，故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01","law_name":"司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n\n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n\n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01:04501:2001-05-08-修正:5","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民國九十四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而司法院組織法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而修改，故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n\n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八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n\n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