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4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billNo":"1010430070100102"},{"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0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7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建銘等31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0800"}],"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盧嘉辰","陳雪生","林正二","王進士","廖國棟","呂學樟","蔡正元","孔文吉","詹凱臣","吳育仁","林明溱","吳宜臻","紀國棟","李桐豪","陳鎮湘","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53: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3626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3626","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7人，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法官聲請迴避之裁定現行規定有「官官相護」疑慮，建議修正「為不能合議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加強相關作業明確透明，建議刪除「裁定毋庸送達」文字。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所犯為死刑等罪之羈押，由於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對於所稱「相當理由」仍有「押人取供」之認定可能，爰建議修正為「有相當事實或證據」，以符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n\n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n\n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25","說明":"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n\n二、基於迴避之聲請影響裁判之公正性，建議不論不能合議之原因，即明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以免有偏私之疑慮。","修正":"第二十一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不能合議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n\n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n\n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現行":"第二十四條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推事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n\n前項裁定，毋庸送達。","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28","說明":"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n\n二、相關作業有必要明確透明，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n\n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n\n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n\n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n\n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97-12-12-修正:117","說明":"一、第一項第三款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基於羈押乃剝奪個人自由之非常手段，應審慎為之，所稱「相當理由」仍有「押人取供」之認定可能，爰建議修正為「有相當事實或證據」，以符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n\n二、餘同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n\n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n\n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n\n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事實或證據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n\n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所依據之事實，並提出必要之證據。\n\n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現行":"第三百八十二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n\n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410","說明":"一、鑒於現行法有關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補提理由書之期間分別為二十日及十日，尚非一致，為便於當事人知悉通曉，上述期間，允宜統一，爰參酌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第一項補提理由書之期間修正為二十日，以利當事人遵循。\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n\n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