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少萍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2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2300"}],"提案人":["徐少萍","吳育仁"],"連署人":["簡東明","羅明才","盧嘉辰","張嘉郡","林正二","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陳碧涵","陳超明","呂玉玲","廖正井","蔡正元","紀國棟","陳根德","呂學樟","楊玉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2"]}],"mtime":"2024-01-19T03:53: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362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3627","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吳育仁等19人，鑒於現行醫療法第108條對於醫療機構容留密醫執行醫療業務已訂有罰則，但針對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非具醫事人員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亦即聘僱容留「密藥、密護等非醫事人員」行為，卻缺乏法律明文規範及相應罰則，造成立法上之疏漏。為確保國民就醫權益並填補相關未盡周全之法規，爰提出「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保障民眾醫療權益。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聘雇、容留各類非醫事人員，如無國家證照之醫師、護理師及藥師等層出不窮，除嚴重降低醫療品質外，也戕害我國民眾對醫療體系之信任。\n二、行政院欲周全相關醫療體系之規範，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未將醫師以外之不具醫事人員資格者納入，造成立法上之疏漏。\n三、為填補前述立法體例上疏漏，並求規範之週延與嚴密，爰建議於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增訂禁止聘雇或容留相關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以符合現行醫療法規立法體例。\n四、配合本法第五十七條，為考量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雖就醫療機構行為，訂有行政罰之規定，為由該條款所規範者僅以密醫為限，為遏止不肖醫療機構以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來減低成本，恐將降低我國醫療品質，爰提案增訂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將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納入相關罰則，以確保民眾就醫權益。","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64","說明":"為填補前述立法體例上疏漏，並求規範之週延與嚴密，爰建議於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增訂禁止聘雇或容留相關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以符合現行醫療法規立法體例。","修正":"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n\n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本法第五十七條，為考量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雖就醫療機構行為，訂有行政罰之規定，為由該條款所規範者僅以密醫為限，為遏止不肖醫療機構以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來減低成本，恐將降低我國醫療品質，爰提案增訂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將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納入相關罰則，以確保民眾就醫權益。","修正":"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以外之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