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人":["江惠貞","馬文君","陳碧涵"],"連署人":["廖正井","蔣乃辛","盧秀燕","陳鎮湘","張嘉郡","吳育仁","吳宜臻","魏明谷","鄭汝芬","孔文吉","李鴻鈞","林正二","黃昭順","蘇清泉","呂玉玲","徐少萍","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53: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63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63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馬文君、陳碧涵等20人，針對日前酒駕的案件層出不窮，常使一個家庭破碎，酒駕的再犯率也居高不下，在前次修正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度後，再犯率也無明顯改善，故刑責並無嚇阻之效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警政署去年100年1月到10月之統計酒醉駕車致死的案件共有334件，比前年的同期相比99年1月到10月之統計酒醉駕車致死的案件共有329件，共增加5件，立法機關鑒於酒醉駕車可能造成人員之死傷及受害者家庭之破碎，在100年11月30日修正該條文，提高該罪之刑度，但實際上在今年警政署的統計，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而致他人於死傷之案件，共有126件，平均一個月有42件，相較未修法之前，無明顯的改善，還有增加的趨勢。\n二、有鑑於此，世界各國若有重大的酒駕事件，也只能用提供刑度來解決，嚇阻行為人，例如日本並在2001及2005年兩度修法，將酒駕致死最重刑期由15年提高至20年；大陸喝醉酒駕車者將吊銷駕照5年，而酒駕引發交通事故者則終身吊照；若致人於死者，將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嚴重者可判10年徒刑；薩爾瓦多與保加利亞，皆對酒駕者最重處以死刑。由此可看，若拉高我國酒駕之刑度並無不可行之處，也不會不符合國際潮流。\n三、酒駕的再犯率也居高不下，雖本條犯罪非故意犯，但若已有犯過酒駕而遭判刑確定者，任何行為應該要更為注意，故若再犯者，應加重該刑罰，才能有效的嚇阻再犯率之發生。酒駕之發生，若有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者，應該要將行為人的動力交通工具予以沒入，雖然行政法上就交通工具之沒入若該車輛非所有人，沒入還有些疑義，但該交通工具亦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予以沒入，應以特別規定訂之，使其明確化。","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警政署去年100年1月到10月之統計酒醉駕車致死的案件共有334件，比前年的同期相比99年1月到10月之統計酒醉駕車致死的案件共有329件，共增加5件，立法機關鑒於酒醉駕車可能造成人員之死傷及受害者家庭之破碎，在100年11月30日修正該條文，提供該罪之刑度，但實際上在今年警政署的統計，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而致他人於死傷之案件，共有126件，平均一個月有42件，相較未修法之前，無明顯的改善，還有增加的趨勢。\n\n犯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該刑責如前述，並不能嚇阻行為人，故再將刑度提高為三年以上，使行為人較不易緩刑，能夠達到矯治行為人之目的。\n\n且若酒駕再犯者，法院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才能嚇阻再犯率，使再犯率降低，故將最低刑度提高，其餘交由法官衡酌。\n\n酒駕之發生，若有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者，應該要將行為人的動力交通工具予以沒入，雖然行政法上就交通工具之沒入若該車輛非所有人，沒入還有些疑義，但該交通工具亦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予以沒入，應以特別規定訂之，使其明確化。","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再犯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十萬以下罰金。\n再犯第一項之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一項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