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4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billNo":"1010430070100102"},{"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0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7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7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建銘等31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08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53: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363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3634","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近年來，屢屢發生重大罪犯者於判決定讞後，棄保潛逃出境，造成國人對我國司法體系之威信存疑，重創司法形象。為確保類似事件未來不會再度發生，以及彌補當前法律之不足，導致實務執行上之困難與漏洞，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屢屢發生重大犯罪者，往往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棄保潛逃，嚴重傷害我國司法威信。更尤甚者，歷來棄保潛逃者，多具有一定社會地位，易造成一般民眾錯誤的認知，即：我國法律似無從約束有權有勢之人。\n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法院判決確定後，犯罪人入監服刑前之約束，付之闕如，往往造成司法執行上之漏洞，給予被告逃亡、藏匿之機會。故須於現行法律中，做必要的修正，方能賦予司法機關、人員適當之權力，對可能潛逃之被告，實施必要之措施，避免被告於上述情況下棄保逃逸。\n三、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更有效並即時執行，避免被告因獲悉自己即將入獄服刑，而利用判決確定後，法院卷宗尚未送達期間，即逃逸無蹤、躲避刑事制裁，應倣效美國羈押保釋改革法之規定，給予審判長、受命法官及檢察官，於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時，逕行羈押之權與合理人力，不應受相關現行法律之拘束。","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n\n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n\n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n\n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0-01-15-修正:138","說明":"一、為能更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以及兼顧被告向指定機關報到之方便性，爰將被告戶籍或限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納入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以更符合實際監控被告行蹤之需要。\n\n二、停止羈押者，若其羈押之原因尚在，為避免被告偶有逃逸情事發生，法院、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施以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n\n三、原第二款至第四款遞移為第三款至第五款。\n\n四、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等細節，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戶籍或限制住居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到。\n\n二、接受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指揮對被告所實施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規定。前列事項之執行，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n三、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n\n四、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n\n五、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監控方法、執行程序，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預知即將入監服刑時，即逃逸、藏匿，規避法律制裁，爰仿效美國羈押保釋法之規定，於被告判決有罪，且無緩刑之宣告或得為易科罰金時，可認被告原則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法院未依職權為羈押之諭知者，檢察官可代為為之。\n\n三、法院或檢察官對於被告羈押之時間，不得超過被告原刑期，且當羈押之原因喪失者，得停止羈押，以保障被告之權益。","修正":"第三百十六條之一　宣示判決時，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未諭之得易科罰金或緩刑者，應予羈押。若法院未為羈押之諭知者，檢察官亦得聲請之。但有事證認定被告顯無逃亡之虞者，且不具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或被告羈押之期間與所宣告之刑期顯不相當者，不在此限。\n\n前項羈押之期間，不得逾判決之刑期；其延長羈押之次數，不受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n\n案件經上訴者，原審或上訴審法院依所提事證認上訴有理由、或其他有利被告之事證，致第一項之羈押顯然不當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現行":"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48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避免裁判後，法院卷宗未送達給檢察官之期間，被告利用判決確定後，惟法院卷宗尚未送達前，該期間逃逸無蹤。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未送達卷宗前，採取必要方式或使用科技監控設備，避免被告逃逸。","修正":"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情形，檢察官得於必要時，於裁判確定後，法院卷宗尚未送達前，立即執行之或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款規定，即刻啟動並執行相關科技設備監控機制。"},{"現行":"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n\n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502","說明":"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避免應受刑之人因規避入監執行而逃匿無蹤，對於最輕本刑乃無法緩刑或易科罰金之被告，檢察官得以對應受刑之人，採取必要之人身自由限制。","修正":"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受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其出境、出海或住居。\n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