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廖國棟","林正二","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王育敏","蘇清泉","陳碧涵","羅明才","陳雪生","劉櫂豪","楊玉欣","曾巨威","簡東明","張嘉郡","呂玉玲","李桐豪","邱文彥","陳鎮湘","徐少萍","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53: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3638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3638","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林正二、鄭天財、孔文吉等20人，鑒於國內對於酒類廣告的管制法令不夠明確，造成酒商能於公車車體、捷運站內、大樓帷幕、台北市小巨蛋屏幕、報刊雜誌……等，進行酒類廣告，此類之開放式空間與平面廣告，不分時段，隨處可得，容易讓未成年直接受到酒類促銷行為的引誘，進而於年輕時即開始飲酒。為明確管制酒類廣告，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鑒於網路上有許多人以代購名義幫忙購買免稅菸酒，造成管理上之漏洞，為明顯區隔完稅菸酒與免稅菸酒的差別，免稅菸酒應加註免稅菸酒，不得轉售字樣。","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免稅商店販售之免稅菸酒，內外包裝盒應加註「免稅菸酒，不得轉售」字樣，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百分之三十。"},{"現行":"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容量。\n\n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38","說明":"增加警語名詞。","修正":"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容量。\n\n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喝酒不打人，喝酒不開車」或其他警語。\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應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現行":"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二、鼓勵或提倡飲酒。\n\n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n\n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42","說明":"新增不得從事酒之促銷或廣告方式。","修正":"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二、鼓勵或提倡飲酒。\n\n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n\n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n\n五、以辣妹或型男為酒促銷。\n六、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旗幟、單張、通知、樣品或其它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n七、以酒與其它物品包裹一起銷售。\n八、以酒之品牌名稱舉行演唱會及演講會。\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業者實際銷售酒品之需要，明定特定行為非屬促銷或廣告。","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一　製造、輸入或販賣酒者，於銷售酒之建築物內部場所，以海報、圖畫或文字標示其為銷售酒品之場所，或以列表方式標示所銷售酒品品牌名稱或價格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訂酒品包裝應加註警語，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總體面積百分之三十，以告知國民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之事實。","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二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及外包裝盒上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及「喝酒不打人，喝酒不開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業者利用分裝方式行銷引誘消費者購買酒品。","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三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酒品。"},{"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未滿十八歲者因模仿、偶像崇拜，致沉溺酒品，遭受酒害。","修正":"第三十七條之四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飲酒之形象。"},{"現行":"第五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62","說明":"修正罰則項目。","修正":"第五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電影、活動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舉行演唱會及演講會、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事業或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罰則。","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酒品沒入並銷毀之。\n販賣違反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罰則。","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七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罰則。","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三十七條之四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