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議案名稱":"「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提審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7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提審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4070100100"}],"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劉建國","陳其邁","鄭麗君","林國正","黃偉哲","李俊俋","許添財","李應元","陳歐珀","黃文玲","姚文智","邱志偉","吳宜臻","劉櫂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3"}],"mtime":"2024-01-19T03:54: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986號委員提案第13646號","laws":["04554"],"提案編號":"986委13646","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鑒於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而國家對人身自由之剝奪並非僅有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諸如「入出國移民法」之外國人收容制度、「精神衛生法」之強制住院制度、「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等，均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亦應有程序性之控制，以避免國家權力之濫用，司法院大法官雖有多號解釋認為人身自由之拘束處分並不必然適用「法官保留原則」，惟未經法院審查之人身自由拘束，人民仍可聲請法院提審，請求法院介入審查進行救濟，此乃我國憲法第八條提審制度之意旨，亦係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之規範內容。經查，我國雖有「提審法」之規範，惟並未充分發揮其作用，若干司法實務解釋亦將得請求提審之人民限縮解釋於「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者」，致受人身自由拘束之人請求法院提審之權利受到剝奪，爰擬具「提審法」第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均應受憲法第八條規定之保障。\n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清楚載明：「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故就剝奪人身之自由言，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且拘提與羈押亦僅目的、方法、時間之久暫有所不同而已，其他所謂『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無礙於其為『拘禁』之一種，當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亦徵憲法第八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規範不限於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並經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認為包含行政執行法之「管收」、第664號解釋認為包含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收容」、第690號解釋認為包含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顯見，不問國家公權力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義，均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合乎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之規範。\n三、查憲法第八條規範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四項係我國提審法制之憲法規範，分別規範「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另查現行「提審法」第一條規範「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既不限於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上開提審制度自不限於受刑事人身自由拘束始有適用，一旦國家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人民自得依我國提審法制主動請求司法介入，審查該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序是否合法。\n四、惟有論者認為得請求提審之人限於因犯罪嫌疑而被逮補拘禁者，如此解釋將致受非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者，無法依法聲請法院提審，顯已違背憲法第八條、大法官解釋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為免因法令解釋之爭議致對人民人身自由保障不足，爰增訂「提審法」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範得請求提審之人民不限於受刑事人身自由之拘束者。\n五、另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項亦規範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提審權利：「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如將提審之權利限於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亦已明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規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既已正式於我國施行，益證修正本條文之必要，以期我國法制更符合國際人權之標準。","對照表":[{"law_id":"04554","law_name":"提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law_content_id":"04554:04554:1999-11-30-修正:1","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提審乃係保障人身自由之憲法制度，受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民得主動請求法院介入審查該人身自由拘束程序是否合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提審權之保障。惟有論者認得請求提審之人限於因犯罪嫌疑而被逮補拘禁者，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顯有不足，爰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得聲請提審之人，不限於受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修正":"第一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n\n前項逮捕拘禁包括刑事及非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