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及委員林岱樺等20人別分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100"}],"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陳節如","劉建國","趙天麟","林佳龍","何欣純","鄭麗君","黃文玲","姚文智","邱志偉","陳其邁","李俊俋","張曉風","吳秉叡","柯建銘","許智傑","管碧玲","李昆澤","陳歐珀","鄭天財 Sra Kacaw","林國正","吳宜臻","黃偉哲","劉櫂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54: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365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3650","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惟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雖為「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一，卻依「勞工請假規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相較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有薪家庭照顧假之規定，顯然造成勞工與公務人員之間的差別待遇，亦不易達成性別平等之實質效果。為打造友善家庭的職場環境，增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促進性別平等之實質權益，使勞工享有七日有薪之家庭照顧假，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政府已經國內法化的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以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所提及：「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之精神，政府應盡力提供家庭照顧之友善就業措施，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n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每年七日的家庭照顧假，雖為法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一，卻依據「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併入無薪事假計算。相較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公務人員每年准給七日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顯然造成勞工與公務人員間差別待遇，勞工無薪事假的規定亦不易達成性別平等之實質效果，造成勞工請家庭照顧假之意願偏低。\n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去年民眾抱怨颱風假停課不停班、憂慮家庭成員缺乏照顧，故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增列「天然災害」，使受雇者可明確向主管以發生「天然災害」且家庭成員需要照顧之理由來申請家庭照顧假，減少勞雇認定上之爭議。\n四、勞工長期不滿所享福利低於公務人員。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宣佈停班，當日仍可支薪。故建議趁此修法契機，將勞工的家庭照顧假，全部調整為全年七日有薪，藉此提高民眾善用家庭照顧假之實質效益，落實良法之原有美意。\n五、基於家庭照顧乃是國家、企業應共同分攤的社會責任，勞工家庭照顧假七日薪資之給付，可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故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經費補助辦法，由國家依一定比例補貼，與雇主共同分擔家庭照顧假七日的薪資，並統由雇主申請政府補助，以免造成勞工不便。","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列「天然災害」，使受僱者可明確以發生「天然災害」且家庭成員需要照顧之理由來申請家庭照顧假，減少勞雇認定上之爭議。\n\n二、將受僱者的家庭照顧假，全部調整為全年七日有薪，藉此提高家庭照顧假之實質效益。\n\n三、增列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經費補助辦法，由國家依一定比例補貼，與雇主共同分擔家庭照顧假之薪資，並統由雇主申請政府補助，以免造成勞工不便。","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七日准給薪資，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n\n主管機關對於雇主提撥受雇者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應給予經費補助。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