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9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學樟等19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2070300500"}],"提案人":["呂學樟","江惠貞","徐耀昌"],"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楊應雄","林郁方","蔡正元","魏明谷","吳育仁","羅明才","蘇清泉","呂玉玲","李桐豪","廖正井","林正二","陳雪生","張嘉郡","紀國棟","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2"]}],"mtime":"2024-01-19T03:54: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1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653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3653","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江惠貞、徐耀昌等19人，有鑑於政治獻金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