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管碧玲","劉櫂豪","陳歐珀","許智傑","吳育仁"],"連署人":["趙天麟","黃偉哲","劉建國","蘇震清","蔡煌瑯","鄭天財 Sra Kacaw","柯建銘","李俊俋","蔡其昌","林岱樺","魏明谷","許忠信","黃文玲","林佳龍","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mtime":"2024-01-19T03:52: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3655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3655","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劉櫂豪、陳歐珀、許智傑、吳育仁等20人，有鑑於國內電價節節高升，尤其採累進計價，對於需要電氣啟動維生機器的身心障礙者，更是變相的懲罰；此外更對非營利性質的福利團體與機構、庇護工場等，造成經營成本提高，經營困難。為使上列弱勢家庭與社福團體不因電費節節飆漲，而面臨生存與經營的困境，爰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用電補助的問題，管碧玲委員在民國97年起，陸陸續續與內政部與台電公司進行協商，在民國98年時開辦魚鱗癬、漸凍人、小腦萎縮症與肌萎縮症等四種罕見病患的維生器材用電補助；之後經罕病基金會的陳情，管碧玲委員再向內政部爭取，終於在民國99年起建立「居家照顧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用電補助計畫」，不但將身障者維生用電補助制度化，更將所有罕病患者全部納入補助範圍，同時擴大維生器材範圍，由原來的呼吸器、氧氣機、冷氣機，再加上血氧濃度機、監測儀、咳痰機、抽痰機等四項。\n二、此項由內政部主辦的「居家照顧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用電補助計畫」的維生用電補助每度最高僅補助3元，但台電的用電計算是採分級累進計價，在目前電價不斷飆漲，而這些身障家庭的維生用電加上一般家庭用電後，往往都會超過最高電費級距，以肌萎縮症患者為例，其常伴有呼吸障礙，需要使用呼吸器及氧氣製造機，一個24小時都需要呼吸器及氧氣製造器的患者, 一個月的維生用電就要368度；根據台電公司的統計，夏天一般家庭用電平均是448度，兩者相加，很快就超過700度這種用電越多電價越高的設計，對仰賴維用器材的身障而言，無疑是一種懲罰。\n三、此外，社福機構受到衝擊更多，經營照顧服務機構的社會福利團體，因為住宅用電調高，估計增加近百分之二十成本。而經營庇護工廠者，因為適用商業用電，漲幅高達三成。\n四、為使上列弱勢家庭與社福團體不因電費節節飆漲，面臨生存與經營的困境，以及確保身心障礙者有良好的生活品質，營造社福團體永續經營的環境，爰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與六十五之一條修正草案，要求庇護工場與立案社福機構可比照公用事業與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數費標準；而身心障礙者維生用電與必要生活輔具以最低電費費率計算。","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1-01-07-修正:70","說明":"社福團體、庇護工場與護理之家因電費節節飆漲，而面臨生存與經營的困境，建議比照各級公私立學校計費。","修正":"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此條係新增。\n\n二、維生醫療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是部分身心障礙者維繫生命之所需，基於政府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的責任，建議所有維生器材用電及必要生活輔具應以供電成本計價。\n\n三、有鑑於電費計價是採累進費率，為免維生器材與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排擠一般家庭用電，茲訂定第二項規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修正":"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以供電成本計價。\n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n第一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