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議案名稱":"「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楊曜","林世嘉"],"連署人":["黃偉哲","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林淑芬","劉建國","姚文智","李應元","李俊俋","黃文玲","葉宜津","許忠信","許智傑","鄭麗君","田秋堇","林岱樺","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mtime":"2024-01-19T03:54: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20號委員提案第13658號","laws":["01440"],"提案編號":"220委13658","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楊曜、林世嘉等20人，為配合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法時之用語修正，爰提出「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惟本法於法院組織法修正迄今，仍未全面將「推事」之用語予以修正。為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爰將本法「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440","law_name":"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n\n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n\n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四人至五人。\n\n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n\n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n\n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n\n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n\n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說明":"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第五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n\n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n\n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至五人。\n\n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n\n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n\n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n\n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n\n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現行":"第六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n\n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n\n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n\n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說明":"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第六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n\n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法官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n\n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n\n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