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議案名稱":"「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黃偉哲","楊曜"],"連署人":["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劉建國","黃文玲","李應元","姚文智","李俊俋","葉宜津","許忠信","段宜康","鄭麗君","李昆澤","林淑芬","許智傑","田秋堇","林岱樺","林世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mtime":"2024-01-19T03:54: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066號委員提案第13659號","laws":["04522"],"提案編號":"1066委13659","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黃偉哲、楊曜等21人，為配合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法時之用語修正，爰提出「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惟本法於法院組織法修正迄今，仍未全面將「推事」之用語予以修正。為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爰將本法「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4522","law_name":"破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n\n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n\n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law_content_id":"04522:04522:1935-06-21-制定:14","說明":"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第十一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法官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n\n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n\n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現行":"第一百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law_content_id":"04522:04522:1935-06-21-制定:127","說明":"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修正":"第一百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法官一人為主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