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3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4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6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billNo":"10102220710004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5人「衛生福利部分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100"}],"提案人":["江惠貞","李慶華","張嘉郡","蘇清泉","徐耀昌"],"連署人":["鄭汝芬","林明溱","丁守中","蔣乃辛","劉櫂豪","詹凱臣","黃志雄","楊瓊瓔","王進士","許智傑","孔文吉","呂玉玲","魏明谷","王育敏","吳育仁","陳雪生","蔡錦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5"]}],"mtime":"2024-01-19T03:54: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13663號","laws":["02591"],"提案編號":"845委1366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李慶華、張嘉郡、蘇清泉、徐耀昌等22人，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發佈，96-97年「台灣18歲以上人口牙周狀況及保健行為之調查」，顯示18歲以上成人44.9%有牙齦炎，54.2%罹患牙周炎，28.7%民眾認為自己有牙周病，及23.1%有定期就醫洗牙習慣。由此突顯出中央政府實需成立國人口腔衛生保健政策的專責單位，以強化保護國人口腔健康。另目前醫療法將現行醫療體系分為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各依據其不同的醫學養成教育，取得不同之醫師證書，並以各專精的醫術提供不同的醫療服務，以照護全體國民健康。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的醫療業務互相獨立且無法取代、醫療生態與環境也各自不同而無法統籌管理，若無口腔健康專責單位，恐易造成醫療需求扭曲，無法妥善照顧國民口腔健康之困境。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將原行政院版只設有口腔健康會，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發佈，96-97年「台灣18歲以上人口牙周狀況及保健行為之調查」，顯示18歲以上成人44.9%有牙齦炎，54.2%罹患牙周炎，28.7%民眾認為自己有牙周病，及23.1%有定期就醫洗牙習慣。另根據國民健康局調查，93-94年「台灣地區成年與老年人口腔健康調查」，顯示18歲以上成人齲齒率高達87.9%。此項問題，嚴重顯示出國內需加強重視口腔衛生保健觀念。\n二、原行政院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之規劃，只設有口腔健康會，欠缺「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之專責管理單位，惟世界各國無論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如美、英、日、德及鄰國馬來西亞之政府均非常重視國民口腔健康，其衛生福利部組織架構下均設置口腔健康獨立部門，以掌理口腔健康政策與相關業務。\n三、目前醫療法將現行醫療體系分為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各依據其不同的醫學養成教育，取得不同之醫師證書，並以各專精的醫術提供不同的醫療服務，以照護全體國民健康。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的醫療業務互相獨立且無法取代、醫療生態與環境也各自不同而無法統籌管理，原行政院版因此國內若無口腔健康專責單位，恐易造成醫療需求扭曲，無法妥善照顧國民口腔健康之困境。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一、本部之權限執掌。\n\n二、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說明":"本部依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n\n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n\n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說明":"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設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n\n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增訂":"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n\n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