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3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055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蔡正元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500"}],"提案人":["李昆澤","黃偉哲","何欣純","蔡其昌","許智傑","邱志偉","陳歐珀","趙天麟","吳育仁"],"連署人":["葉宜津","劉櫂豪","姚文智","高志鵬","王進士","李應元","鄭麗君","劉建國","尤美女","林佳龍","魏明谷","林岱樺","呂玉玲","林正二","江惠貞","李俊俋","林世嘉","陳其邁"],"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3-1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2"]},{"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54: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66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66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黃偉哲、何欣純、蔡其昌、許智傑、邱志偉、陳歐珀、趙天麟、吳育仁等27人，有鑑於近來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雖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在去年底修正加重刑責，但是酒駕情形並沒有減緩的趨勢，除須檢討該法之刑度與執法因素之外，另因酒駕者通常有再犯的習慣，為遏止酒駕者的駕駛行為再發生，以及車輛所有人要將車輛提供他人駕駛時更加謹慎，擬在現有處罰之外增加吊扣該汽車牌照，以減少其車輛使用的機會與可能，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關酒駕之刑責，已在去年底完成修法，提高酒駕的罰責，刑罰不僅加重，且過往酒駕致人死傷都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論處，顯係過輕，現在改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照理來說，處罰加重應該可以嚇阻犯罪行為之發生，但是事實卻不然。\n二、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今年1至3月執法單位取締酒後駕車件數2萬7166件，移送法辦有1萬2650件。另外依據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比較今年1至3月底發生有151件，造成156人死亡、63人受傷，和100年度同時期132件，造成141人死亡、36人受傷，不論酒駕肇事的件數、死傷人數都較去年同時期增加，民眾並沒有因為公共危險罪加重刑責而減少酒駕情形發生。\n三、因此，除須檢討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刑度與執法因素之外，另從實務案例發現，酒駕者通常有再犯的習慣，為遏止其駕駛行為再發生，除刑法處罰外，應該斷絕其交通工具之使用，才能減少再犯的可能。\n四、另考量駕駛人向其他人借用車輛的可能性，因此增加車輛所有人對於提供他人使用要謹慎的義務，倘若駕駛人發生酒駕事件，不論車輛所有人是否明知其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該車輛依違規情形處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至2年。\n五、爰此，建議修法不論車輛是否為酒駕者所有，一律予以增加吊扣該汽車牌照的處罰，讓其在處分期間內無法再使用該車輛，也藉此讓借車的人或被借車的人都更加謹慎。\n六、修正後，本條第一、二、三項都有吊扣該汽車牌照的處罰，所以第六項後段配合刪除修正。","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1-07-修正:49","說明":"一、增加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至2年的處罰。\n\n二、不論該汽車是否為酒駕行為人所有，一律處以吊扣汽車牌照，以減少酒駕者再犯的可能性，及增加車輛所有人提供他人使用之審慎性。\n\n三、本條第一、二、三項都有吊扣該汽車牌照的處罰，所以第六項後段配合刪除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該汽車牌照九個月；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年，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