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17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王育敏","蘇清泉","王惠美","呂學樟","蔣乃辛"],"連署人":["許添財","陳根德","魏明谷","陳碧涵","李昆澤","陳鎮湘","邱志偉","鄭汝芬","林正二","陳超明","黃偉哲","吳宜臻","林岱樺","楊玉欣","黃志雄","陳學聖","詹凱臣","張嘉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mtime":"2024-01-19T03:53: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2-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3665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3665","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王育敏、蘇清泉、王惠美、呂學樟、蔣乃辛等24人，鑑於目前電價高漲，對於使用維生醫療電器設備之民眾而言，是一沈重之負擔，另對社福團體、庇護工場及護理之家等需大量用電之社會福利單位而言亦增加許多成本壓力，甚而阻礙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爰此，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電費計價採分級計價方式，對於用電多的用戶採計較高的費率，希望能夠以價制量，達到節能的目的。雖然根據經濟部公布將採三階段實施「電價合理化方案」，在六月、十二月分階段調漲，但對於大量用電之身心障礙者而言，實無法呼應政府「節能」之要求。\n二、進而言之，居家的身心障礙者需要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咳嗽（痰）機、抽痰機等維生電器，還有氣墊床，冷氣，電熱器、電動輪椅等生活必須輔具，種種器材皆須使用電能，為了達到維生之目的，實無從節約用電，現因為分級（段）收費政策，已讓使用維生電器及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面臨生存的壓力。爰於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增列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依實際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n三、另經營照顧服務機構的社會福利團體多以住宅用電計費，惟因為住宅用電調高，估計將增加近20%的成本，而經營庇護工場者，因為適用商業用電，漲幅亦高達三成，此些服務團體皆以服務弱勢民眾為宗旨，承擔政府法定照顧責任，由於電價的提升此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承受更多成本壓力，又無法轉嫁在被服務者身上，故考量該弱勢團體之實際需求，爰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比照公用事業及學校用電以低於普通電價計費。","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65","說明":"一、增訂第二項。訂定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n\n二、增訂第三項。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n\n電業對於戶內有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一般家庭用戶，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n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現行":"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1-01-07-修正:70","說明":"修訂第一項。基於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增列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廠及護理之家，得比照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低於普通電價計算其電費。","修正":"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7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