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48: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3668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13668","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農村人口不斷流失，農業經營者年齡快速老化。為鼓勵農民子女接受專業訓練後回鄉務農，以促進農村人口活化，彌補農業人力斷層，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並確保農業永續發展。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志願從事農業之農民子女就讀相關科系者，全額補助其學雜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工商業的發達，多年來我國農村人口不斷流失，農業經營者年齡快速老化。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指出，台灣農村就業人口，在民國67年時有153.1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24.6%，即平均每4個就業人口就有一個是農村就業者。此後一路下滑，民國77年時台灣農村就業人口變成109.9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13.6%；民國87年時變成81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8.7%；到了民國97年時只剩下51.9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5%；97年以後雖然沒有繼續下滑，但也無法再增加，民國99年時也只有53.7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5.2%。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查發現，2007年全台灣農業經營者的平均年齡高達62歲。由以上統計可見，農村人口流失及農業經營者年齡老化非常嚴重。俗話說，農業為立國之本，於此全球糧食短缺之際，如何活化台灣農村人力，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而鼓勵農民子女接受專業訓練後回鄉務農，是促進農村人口活化，改善農村人口老化最好的方法。\n二、據統計民國98年農家每戶總所得只有非農戶的76.1%，屏東科技大學研究指出，台灣農村人口外流及老化的主要原因是農民普遍為經濟上的弱勢，農村子弟經常缺乏教育經費；另外，農民父母以自己務農的辛苦經驗，都希望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卻不希望他們又回頭務農。因此，政府如果能夠解決志願從事農業之農民子女就學之負擔，定可以鼓勵農民子女回鄉務農，進而改善農村人口外流及老化的情況。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卻漏未特別針對農民子女志願從事農業，而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者，給予較優惠的學雜費補助。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志願從事農業之農民子女，全額補助其學雜費。以促進農村人口活化，彌補農業人力斷層，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並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增訂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n\n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n\n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75","說明":"一、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n\n二、台灣農村人口外流及老化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子弟普遍缺乏教育經費；另外，農民父母以自己務農的辛苦經驗，希望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卻不希望他們又回頭務農，因此，政府如果能夠解決志願從事農業之農民子女就學負擔，定可以改善農村人口外流及老化的情況。惟現行法卻漏未特別針對農民子女志願從事農業者給予較優惠的學雜費補助，爰修正之。","修正":"第六十五條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n\n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n\n前項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為農民子女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其學雜費。其補助標準、方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