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48: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00號委員提案第13669號","laws":["01249"],"提案編號":"1700委13669","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依據現行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所授權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欠缺實務面及公平性考量，導致各管線單位無力就各種新興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之共同管道施作，有礙於共同管道建設之推動。惟以道路經常遭各事業機構挖掘施工，道路上人、手孔蓋遍佈，路面坑坑疤疤，車禍意外事故頻傳，且因舉證困難，國家賠償大都求償無門，致引發民怨，實有積極推動共同管道建設之必要。爰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新興開發案件之共同管道建設經費明定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以彌補「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缺漏，期能確實加強共同管道之施作，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年政府之公共工程建設缺乏整體管路地下化的概念，部分路段因後來各類事業單位之需要而重複開挖，使道路出現坑坑洞洞，再加上遍佈之人、手孔蓋，不但影響市容美觀，更危及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因道路不平之車禍造成民眾傷亡，時有所聞。雖有國家賠償之制度，然因舉證困難，民眾亦難獲得適當救濟，民怨沸騰。造成道路不平整的原因，除了各類事業單位重複開挖之外，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2008年調查，全台北市人、手孔蓋近28萬個。又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估計，全台灣人、手孔蓋總數約200萬個左右。如此密集的人、手孔蓋，則再多的「路平專案」也無法解決道路不平的問題。政府與其捨本逐末，年年花大錢以「路平專案」粉飾太平，還不如將錢用在建設「共同管道」，以謀求長治久安之道。\n二、地下共同管道之興建具有減少交通事故與車輛擁塞、節省路面修護及管線維修費等經濟效益，乃新興社區所必需之基礎建設。或謂在新興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開工之時，將共同管道之基礎建設一併施作所費不貲，但如等待社區開發完成後再行施作共同管道，其經費更將增加數倍至數十倍。且共同管道工程所需費用相較於新興開發地區之總工程造價，或相較於開發完成後所創造的共同利益，乃屬微數；共同管道建設於社區開發當時即一次到位，才能符合政府整體建設理念，世界各先進國家均積極於都市建設中推動。以台北市政府於東西向市民大道下方所施作之共同管道為例，該道路自民國89年完工以來即未曾受理過道路挖掘，可見其在道路平整、安全，交通順暢及市容景觀上，效益十分顯著，實值得參考。\n三、依據現行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所授權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惟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即第十一條所定），從開發到整個區域完成發展，動輒耗時十多年，且施作共同管道所需費用甚為龐大，整個開發計畫全由政府或民間主動提出，各管線單位係屬被動參與性質，卻要其按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經費，基於經營成本考量，的確有失公平。換言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不分新、舊地區之經費分攤規定，顯欠缺實務面及公平性考量，實應予修法改善。爰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新興開發案件之共同管道建設經費明定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以彌補「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缺漏，期能確實加強共同管道之施作，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修正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249","law_name":"共同管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共同管道完成後，未分攤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二項做文字修正。\n\n二、現行法第二十一條所授權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惟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即第十一條所定），從開發到整個區域完成發展，動輒耗時十多年，且施作共同管道所需費用甚為龐大，整個開發計畫全由政府或民間主動提出，各管線單位係屬被動參與性質，卻要負擔三分之二經費，基於經營成本考量，的確有失公平。換言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不分新、舊地區之經費分攤規定，顯欠缺實務面及公平性考量，實應修法改善。爰將各新興開發案件之共同管道建設經費明定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期能確實加強共同管道之施作，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修正":"第二十一條　除第十一條所定之共同管道建設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外，其他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負擔之。\n前項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共同管道完成後，未分攤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