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文玲等24人、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2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1400"}],"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黃偉哲","魏明谷","何欣純","柯建銘","李俊俋","林世嘉","陳歐珀","許添財","林岱樺","許忠信","姚文智","尤美女","劉建國","陳節如","蔡其昌","吳宜臻","劉櫂豪","田秋堇","薛凌","陳亭妃","林淑芬","鄭麗君","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4"]}],"mtime":"2024-01-19T03:48: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13671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13671","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爰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新增酒駕再犯者加重其刑，爰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從95年到100年度，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A1類道路交通事故），酒駕件數雖然在件數上有所減少，但在占總件數的比例上平均約在21.20%，為各種肇事原因之首。今天1到4月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662人，其中因酒駕死亡者即有146人、占22.05%。\n二、與美、日、英、德、澳洲等國比較，我國所規定的血液酒精濃度0.11%、呼氣酒精濃度0.55MG/L為取締酒駕的標準，不但比其他國家都要寬鬆，且容易因個人體質的不同，而使檢警與司法機關不易舉證及論罪課刑。\n三、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爰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另新增因酒駕再犯者加重其期。","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11-11-18-修正:61","說明":"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爰提案修正陸海空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另新增因酒駕再犯者加重其刑。","修正":"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再犯前兩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