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陳歐珀","許智傑"],"連署人":["黃偉哲","李應元","尤美女","蕭美琴","蘇震清","何欣純","許添財","薛凌","鄭麗君","趙天麟","林世嘉","潘孟安","邱議瑩","魏明谷","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49: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3674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3674","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現行規定旅客攜帶超過五條菸品或5公升酒入關，恐遭移送法辦引發民眾不滿。相關規定以及修正中之法案皆未能詳細區分旅客自用以及走私營利，恐造成未來海關執法困難、提高走私機率，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與台財庫字0900351445號令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及「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時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故旅客攜入之菸酒有一定數量之限制，若超過且無法提出相關證明者，則將被視為是走私行為。\n二、為區分旅客攜帶菸酒產品以及走私行為，並基於除罪化精神，增訂相關規定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酒，由私菸、私酒之定義中排除，免除罰之適用，但加強行政處罰，以加強管理力道。","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n\n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53","說明":"一、第三項係基於除罪化精神，將旅客隨身攜帶之菸酒產品與走私菸酒行為作出區分，又考量菸酒產品之管理需求，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者，在一定數量內應向海關申報准予稅放外，其餘不得攜入，並依關務相關規定辦理。\n\n二、第四項係規定未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其攜帶之菸酒除免稅數量外悉數沒入，並按其超過數量部分依不同罰鍰計算基準處罰鍰。\n\n三、第六項就入境旅客再次違反規定攜帶超過一定數量者，明定加重行政處罰，以收嚇阻效果。\n\n四、第五項規定如入境旅客攜帶超過數量未達計算「一定數量」單位之整數時之計算方式，以利執行。\n\n五、第七項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入境旅客攜帶菸酒之「一定數量」之授權規定。至免稅數量，基於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已明定，本條爰不另定授權規定。\n\n六、基於除罪化精神，本條有關入境旅客攜帶菸酒之規定，排除海關緝私條例之適用。","修正":"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n\n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酒不屬本法第六條之走私菸酒之規定，但超過免稅數量者，應向海關申報。依規定申報者，除一定數量准予稅放外，其餘不得攜入。\n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除由海關沒入外，並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罰鍰：\n一、在一定數量內，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n二、超過一定數量部分，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且攜帶超過一定數量者，一年內再次違反時，其罰鍰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n攜帶菸酒之數量，未達一條、一磅、二十五支或一公升者，分別以一條、一磅、二十五支或一公升計算。\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