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2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2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文玲等24人、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2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14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徐耀昌"],"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4"]}],"mtime":"2024-01-19T03:54: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13678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13678","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酒後駕車肇事率居高不下，嚴重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若軍人肇生車禍事故，對國軍戰力及軍譽影響更鉅，故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針對酒駕等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定有處罰明文，而國軍雖一再宣導嚴禁酒後駕車，惟仍有少數官兵於飲用酒類意識模糊情況下，心存僥倖恣意駕駛，故為防患於未然，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第二項有期徒刑之刑度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使國軍官兵知所警惕，避免酒駕事件發生，以維繫國軍戰力於不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11-11-18-修正:6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鑒於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可能，通常人對此危險均有認識，國軍對此亦一再宣導嚴禁酒後駕車，惟仍有少數官兵於飲用酒類意識模糊情況下，恣意駕駛，不僅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若肇生車禍事故，對國軍戰力及軍譽影響更鉅，為有效遏止犯罪，爰將第二項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使國軍官兵知所警惕，杜絕僥倖心理，避免酒駕事件發生。","修正":"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