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耀昌等47人","議案名稱":"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耀昌","廖正井","李慶華"],"連署人":["張慶忠","楊應雄","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蔡錦隆","陳超明","林郁方","潘維剛","陳學聖","賴士葆","陳碧涵","陳淑慧","王廷升","林鴻池","詹凱臣","鄭汝芬","林明溱","盧嘉辰","李鴻鈞","呂玉玲","紀國棟","蔣乃辛","蔡正元","謝國樑","蘇清泉","邱文彥","楊瓊瓔","曾巨威","林德福","翁重鈞","徐欣瑩","丁守中","陳鎮湘","吳育昇","徐少萍","呂學樟","陳根德","楊麗環","羅淑蕾","簡東明","王育敏","盧秀燕","黃志雄","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49: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13679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13679","案由":"本院委員徐耀昌、廖正井、李慶華等47人，有鑑於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需課徵娛樂稅之活動，包含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這些活動在過去所得較低時代而言，屬於高所得階層消費行為，娛樂稅法之制定是為對其節制與管制，並且為政策上希望節制之消費活動；然經歷經濟環境之變遷，娛樂生態業已改變，娛樂項目更不斷增加，其中不乏電影、藝文、體育等普遍之活動，現行娛樂稅法之約制已不合時宜，政府更應輔導與鼓勵娛樂事業之發展，爰此特提出廢止娛樂稅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法本質係屬於特種銷售稅，對高價消費產品或行為之課稅，主要係提高該產品或消費行為之價格，發揮以價制量之效果，達到改善奢侈消費習性之目的；並藉由娛樂稅之課徵，使高所得者在消費過程中，由於產品價格之提高，從而必須繳交較高之稅負，進而達到課稅公平與社會正義之目的，因此其課稅範圍在理論上應限於有外部成本及具有奢侈性質之商品或活動、或政策上希望限制之消費或活動。\n二、根據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需課徵娛樂稅之活動，包含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這些活動在過去所得較低時代而言，屬於高所得階層消費行為，本法之制定是為對其節制與管制，並且為政策上希望節制之消費活動；然經歷經濟環境之變遷，娛樂生態已有顯著改變，新興娛樂項目更不斷增加，娛樂消費行為亦隨著改變，如KTV、網咖等，已成為普遍之娛樂。娛樂稅法中更不乏藝文、體育等有益國民身心健康之活動，藝文活動如電影、戲劇、音樂表演、歌唱，體育活動如高爾夫球、競技比賽等，這些活動已為相當普遍之全民休閒活動，政府每年更投入大筆資金辦理藝文及體育活動，實不應又本末倒置又課徵本質上為節制稅的娛樂稅；並且娛樂稅法課徵之項目，均已另外課徵營業稅，實無加重課徵之必要。\n三、本法所課徵高爾夫球娛樂稅項目亦相當不合理，經濟部已於87年1月1日修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將高爾夫球場業列入體育運動業，監察院更於93年4月26日提出糾正，該運動已不適宜課徵娛樂稅；我國於96年修正通過廢止撞球、保齡球館等娛樂稅，卻仍然保留課徵高爾夫球娛樂稅，迄今尚未修正，實違反法規之一致性，應儘速調整，以免造成該運動事業之發展受限。\n四、現行娛樂稅課徵範圍已不合時宜，課徵娛樂稅並造成限制娛樂活動發展之負面效果，為輔導與促進娛樂活動之發展，娛樂稅法應予以廢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