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忠信等18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319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8人「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0070200100"}],"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陳鎮湘","李桐豪","張嘉郡","簡東明","詹凱臣","廖正井","陳雪生","楊玉欣","紀國棟","馬文君","吳育仁","徐欣瑩","邱文彥","張曉風","張慶忠","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8"]}],"mtime":"2024-01-19T03:49: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3680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13680","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鑒於近年來台灣沿海人工魚礁復育有成，不但改善海洋環境，同時保護沿、近海的漁業資源；然而不肖漁船卻使用網具類漁具進入禁漁區大肆捕獵，海洋生態因此遭受嚴重破壞，甚至使得沿海漁民無法捕撈漁獲，影響生計甚大。為使非法漁船獲得有效之裁罰，爰提請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修正草案，明定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近年來倡議海洋立國，對於海洋復育之工作更是不遺餘力。而各地方政府大力推動以人工魚礁進行復育工作頗具成效，豐富沿海之漁業資源，漁民們從中亦維持生計；然而近來部分不肖大型拖網漁船卻違反規定，進入三海浬內的禁漁區，使用大型漁網加電、或是施放捕蟹籠等違規方式大肆捕撈，不但造成海洋生態浩劫，更讓沿海漁民苦不堪言，持續捕不到魚，連生計都發生問題了。雖然漁民每次發現違法漁船便進行報案，然而由於現行裁罰是由漁船執照核發機關進行處分，往往流於輕判或形式懲處。不但無法遏止非法行為，更易造成縣市間之糾紛。\n二、為使非法漁船不再任意違法捕撈，以保障合法漁民們之權益與生計，明定違反本條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裁罰。特擬增列「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之調整）\n\n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n\n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n\n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n\n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n\n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n\n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n\n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n\n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n\n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n\n九、其他必要事項。","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為使非法漁船受到應得之裁罰，以保障合法漁民們之權益與生計，明確增訂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修正":"第四十四條　（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之調整）\n\n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n\n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n\n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n\n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n\n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n\n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n\n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n\n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n\n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n\n九、其他必要事項。\n\n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