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3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2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2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少萍","江惠貞","蘇清泉","鄭汝芬","丁守中"],"連署人":["費鴻泰","蔡錦隆","林明溱","楊玉欣","呂玉玲","陳碧涵","林滄敏","蔣乃辛","吳育仁","呂學樟","徐耀昌","王廷升","張嘉郡","廖正井","紀國棟","陳雪生","李桐豪","簡東明","陳鎮湘","詹凱臣","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林正二","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mtime":"2024-01-19T03:55: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25","last_time":"2013-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3681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3681","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江惠貞、蘇清泉、鄭汝芬、丁守中等30人，鑒於台灣醫師荒日益嚴重，不僅內外婦兒四大科呈現「四大皆空」的現象，急診科醫師也人力告急。甚至先前收治邱小妹的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被家屬具狀求償一事，其醫療賠償不符比率原則，導致目前醫療勞動環境越趨惡劣，針對車禍肇事者賠新台幣百萬、醫師卻要賠千萬，未來還有誰敢當醫生去救人？且根據資料顯示目前醫療糾紛案件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為緩解目前醫師人力不足之問題，提升優秀醫師投入高風險之醫療科別，爰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並增訂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北市衛生局去年接獲598件醫療糾紛案件，平均每兩天就有超過三件的陳情案。其中，「醫療爭議」案件為大宗，共有六成二，二成五則是「對醫護人員服務態度不滿意」。最常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別則是內、外、婦、兒科，正好是台灣醫師人力最缺乏的四大科別，顯見我國高危險醫療行為從業人員不僅面臨醫師荒，還得面臨不時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n二、近來收治邱小妹的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被家屬具狀求償一事，最近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而其中如此不符合比率原則的賠償方式，不僅造成醫病關係的嚴重衝突，更將對未來醫療發展造成影響。如美國部分州立醫療法規即訂定醫療賠償上限，以確保醫生實行醫療方式時，較無後顧之憂。受理這些醫療糾紛案件之執法人員，未必具有醫療專業背景，容易出現專業判斷上的偏差，往往作成對醫師較為不利的判決，進而影響醫生投入高危險科別的意願。\n三、以美國醫療法規而言，若發生醫療糾紛，則須觀其是否為重大過失或偏離一般醫療常規所應有之注意程度才會課以刑責；我國則因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導致醫生為求自保採取較為保守性的醫療行為，反而造成醫療成本增加，更進而影響醫療品質。\n四、綜上所述，為緩解目前醫師人力不足之問題，提升優秀醫師投入高風險之醫療科別，本席參酌各國醫療法規，爰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醫療行為之民事及刑事責任列入法規，並明訂醫療賠償上限，保障醫事從業人員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89","說明":"一、台北市衛生局去年接獲598件醫療糾紛案件，平均每兩天就有超過三件的陳情案。其中，「醫療爭議」案件為大宗，共有六成二，二成五則是「對醫護人員服務態度不滿意」。最常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別則是內、外、婦、兒科，正好是台灣醫師人力最缺乏的四大科別，顯見我國高危險醫療行為從業人員不僅面臨醫師荒，還得面臨不時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n\n二、近來收治邱小妹的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被家屬具狀求償一事，最近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而其中如此不符合比率原則的賠償方式，不僅造成醫病關係的嚴重衝突，更將對未來醫療發展造成影響。如美國部分州立醫療法規即訂定醫療賠償上限，以確保醫生實行醫療方式時，較無後顧之憂。受理這些醫療糾紛案件之執法人員，未必具有醫療專業背景，容易出現專業判斷上的偏差，往往作成對醫師較為不利的判決，進而影響醫生投入高危險科別的意願。","修正":"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n\n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患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須負刑事上責任。\n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緩解目前醫師人力不足之問題，提升優秀醫師投入高風險之醫療科別，將醫療行為之民事及刑事責任列入法規，保障醫事從業人員之權益。","修正":"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至病人死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