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楊瓊瓔"],"連署人":["賴士葆","盧秀燕","李桐豪","陳淑慧","翁重鈞","李慶華","徐欣瑩","潘維剛","徐耀昌","羅明才","林德福","黃志雄","呂玉玲","蘇清泉","李應元","陳根德","鄭汝芬","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50: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3682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3682","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楊瓊瓔等20人，鑒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有關於訊問證人準用訊問被告之規定，並未準用同法第九十八條有關被告不正訊問方法之禁止規定，導致實務上如有證人之訊問未具任意性之情形，卻無具體條文可作為判斷之依據，爰特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針對證人之訊問準用被告之訊問程序，規定為「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未準用第九十八條之「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規定。\n二、上開規定將造成實務上如有證人之訊問未具任意性之情形，卻無具體條文可作為判斷之依據，甚為不妥；且訊（詢）問證人並不限於法庭詰問之情形，而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規範意旨在於禁止不當詰問，而非證據禁止使用，否則將會造成除第二款外，違反其他九款也造成證據禁止效力之解釋，恐有過於擴張該條之效力。民國九十二年之修法刪除前揭準用之規定，應為立法之疏漏，爰重新增訂第九十八條之準用，以利實務之運作。","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58","說明":"一、按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針對證人之訊問準用被告之訊問程序，規定為「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未準用第九十八條之「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規定。\n\n二、上開規定將造成實務上如有證人之訊問未具任意性之情形，卻無具體條文可作為判斷之依據，甚為不妥；且訊（詢）問證人並不限於法庭詰問之情形，而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規範意旨在於禁止不當詰問，而非證據禁止使用，否則將會造成除第二款外，違反其他九款也造成證據禁止效力之解釋，恐有過於擴張該條之效力。民國九十二年之修法刪除前揭準用之規定，應為立法之疏漏，爰重新增訂第九十八條之準用，以利實務之運作。","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