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林岱樺","劉櫂豪","李昆澤"],"連署人":["黃偉哲","趙天麟","陳其邁","姚文智","李應元","許添財","鄭麗君","林淑芬","陳唐山","尤美女","陳歐珀","蔡其昌","許智傑","林淑芬","何欣純","蕭美琴","陳節如","李俊俋","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3:50: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3687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3687","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劉櫂豪、李昆澤等22人，有鑑於企業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常未明確向消費者出示契約說明契約條款內容，以致消費者未能審慎思考契約內容，消費爭端迭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企業應主動向消費者出示契約條款內容，爰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商業型態發展迅速，新興交易行為不斷出現，為節省買賣雙方交易成本，爭取時效，定型化契約已成為許多行業或商業行為普遍接受之方式。然而，由於企業經營者經常濫用其優勢，以定型化契約實質剝奪消費者之權益，因此，即便契約為定型化內容，企業仍有主動向消費者出示並說明之必要。\n二、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仍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拘束雙方當事人，而現行消保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等字，故有違契約係基於雙方合意成立之基本法理，並造成解釋上困擾，反而不利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意旨。\n三、綜上所敘，不論是否記載於契約，企業經營者均應將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明示或公告，並得消費者同意，且不得有消費者依正常情形難以預見之情形。期能實踐本法對消費者保障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n\n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law_content_id":"01180:01180:2002-12-27-修正:20","說明":"一、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契約須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成立，因此，不論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記載於契約書中，企業經營者均應主動向消費者「明示」或「公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契約始為成立。\n\n二、為保障消費者及企業，免生後續契約履行之爭議，企業經營者應不待消費者請求，即提供消費者定型化契約影本。","修正":"第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n\n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