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及委員林岱樺等20人別分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800"}],"提案人":["林岱樺","林淑芬","黃偉哲","李昆澤"],"連署人":["陳其邁","李應元","許添財","陳歐珀","陳唐山","尤美女","鄭麗君","蕭美琴","蔡其昌","劉櫂豪","許智傑","陳節如","何欣純","趙天麟","李俊俋","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50: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368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3688","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林淑芬、黃偉哲、李昆澤等20人，有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政府發布停止上課而未停止上班時，受僱者雖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惟無薪可領，為落實受僱者家庭照顧之需求，使受僱者兼顧工作及家庭責任，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每年可請七日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般事假計算，其中五日准給薪資，相較之下，一般勞工卻沒有同等保障請家庭照顧假卻必須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其差別待遇應儘速修正，以提升勞工權利。\n二、本法現行第二十條之規定卻將該假之「請假事由」予以嚴重限縮，與前述立法意旨不盡符合且出現許多疑義。如為無論性別之勞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權益，則請假事由無須僅限定於本法第二十條之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3範圍，且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亦出現定義不清問題。\n三、性別工作平等法加入家庭照顧假的相關規定，其立法本意在於保障勞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之權益，讓勞工能夠在家庭成員有照顧需求時彈性調配休假時間，因此對於其適用範圍，建議依據法律授權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彈性因應。","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家庭照顧假本意在於保障勞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之權益，讓勞工能夠在家庭成員有照顧需求時彈性調配休假時間。\n\n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使未滿十二歲之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此，考量天然災害發生時，經發布「停課」但未「停班」，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子女之受僱父母，如請家庭照顧假將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之規定。\n\n三、因應當前少子女化衝擊，為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應在現有家庭照顧假日數維持全年七日為限之框架下，依據法律授權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彈性因應。","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n\n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n第一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n\n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之定義、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