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1人","議案名稱":"「法醫師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1人擬具「法醫師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27070200300"}],"提案人":["林岱樺","陳歐珀","劉櫂豪","丁守中"],"連署人":["黃偉哲","陳其邁","李應元","許添財","鄭麗君","陳唐山","李昆澤","尤美女","陳節如","許智傑","林淑芬","何欣純","蕭美琴","趙天麟","蔡其昌","李俊俋","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10"}],"mtime":"2024-01-19T03:50: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5-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3689號","laws":["02582"],"提案編號":"1574委13689","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陳歐珀、劉櫂豪、丁守中等21人，有鑑於法醫師法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實施迄今，已達5年半，惟坊間對於法醫師專業之認定似仍有不足，有以醫師補充法醫師不足人力之倡議，對於法醫師專業人才培訓也尚有所不足，為落實法醫師專業，促進刑案偵辦效能，爰此提出「法醫師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醫師法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實施迄今，已達5年半，因法醫師專業人才培育緩不濟急，但刑案偵辦專業鑑識解剖人員需求孔急，固有倡議以醫師填補法醫師之人力缺口，或讓以醫師擔任之鑑識員永久執業，不受落日條款限制，以滿足刑案偵辦能力，惟以上倡議顯未考量法醫師之專業與一般醫師不同，為求專業科學辦案，實有確立法醫師專業素養非為一般醫師可取代之必要。\n二、醫師的業務係「醫療疾病」，以救治活人為責，法醫師的業務係「司法鑑定」，以鑑定死者提供醫學及科學證據，藉以呈現真相，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兩者專業及技術皆不相同，無法相互替代，若貿然開放一般醫師取代專業法醫師，則與當初立法以培育專業法醫人才的意旨背道而馳。\n三、法醫師法條文原以6年為落日條款，讓醫師逐步退出刑事訴訟法規範之檢驗及解剖，有鑑於法醫師法實施已達5年半，法醫師專業人力培育尚須數年方才銜接得上，故將落日條款延長為本法施行屆滿九年後，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以銜接法醫師人才培育及刑事鑑定人才需求。","對照表":[{"law_id":"02582","law_name":"法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醫師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law_content_id":"02582:02582:2005-12-06-制定:4","說明":"一、鑑於法醫師專業與一般醫師不盡相同，為強化法醫師專業技能，增加欲從事法醫師職務者，需經修習一定時間之法醫師專業訓練。\n\n二、查法醫師（以死人為主對象）與醫生（以活人為對象）兩者職責與專業範圍，皆有不同。一般或有誤認醫生即可執行法醫業務，實係最大謬誤，為避免擴大爭議而致以訛傳訛，而期維護法律的穩定性，特建議於法醫師法第三條修正。","修正":"第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受過一定期間之法醫師專業訓練，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n\n本法所稱法醫師，係指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與解剖屍體等相關法醫學領域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現行":"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law_content_id":"02582:02582:2005-12-06-制定:55","說明":"針對短期2-3年內法醫人力青黃不接之際，為使法醫鑑定工作能夠順利執行，建議將原期限六年，延長三年為九年，使開業醫師可以繼續執行法醫業務，以待新培育之法醫師人力得以銜接。","修正":"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