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議案名稱":"「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文彥等8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2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81人「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800"}],"提案人":["吳宜臻","邱志偉","何欣純","鄭麗君"],"連署人":["黃偉哲","魏明谷","李俊俋","許添財","吳秉叡","陳歐珀","劉櫂豪","段宜康","薛凌","陳節如","黃文玲","姚文智","管碧玲","李應元","林世嘉","潘孟安","蔡其昌","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23"]}],"mtime":"2024-01-19T03:49: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13691號","laws":["01010"],"提案編號":"70委13691","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邱志偉、何欣純、鄭麗君等22人，為因應核電廠能夠停止運轉達到「非核家園」目標，原來行政院預計將原子能委員會移到新成立的科技部下成為三級組織，無疑將原子能委員會具有跨部會整合功能的二級組織降級成為三級組織「核能安全署」，對於由經濟部下轄的能源研究所及國營的台電公司設置的核電廠，有關安全管制及風險管理，顯然無法達到功能，故擬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及綠色能源或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暨風險管理等政策。爰修訂「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將行政院得設立政策統合需要之委員會總數修訂為九個。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全球暖化現象日趨嚴重，各國紛紛提出碳減量政策，以永續發展。然國家碳減量政策牽涉部會及業別眾多，非單一部會可以處理。再者，能源政策除與氣候變遷、減碳政策息息相關外，亦與國家安全、環境永續及整體產業發展相扣連，需由行政院做跨部會之協調，以推動國家能源政策。此外，目前國際對於核能安全管制乃為跨部會之獨立機關，且核安事件之發生已非電廠安全之單一事故，而可能是如日本311的複合式核安事件，因此，需做複合式的風險管理評估。爰擬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可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發展、核能安全及風險管理等政策。\n二、為配合設立「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擬修改「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訂該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010","law_name":"行政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n一、國家發展委員會。\n\n二、大陸委員會。\n\n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n\n四、海洋委員會。\n\n五、僑務委員會。\n\n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n七、原住民族委員會。\n\n八、客家委員會。","law_content_id":"01010:01010:2010-01-12-全文修正:4","說明":"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或綠色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修正":"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n一、國家發展委員會。\n\n二、大陸委員會。\n\n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n\n四、海洋委員會。\n\n五、僑務委員會。\n\n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n七、原住民族委員會。\n\n八、客家委員會。\n\n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