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何欣純"],"連署人":["林佳龍","尤美女","陳歐珀","李應元","陳亭妃","劉建國","鄭麗君","李桐豪","蘇震清","田秋堇","劉櫂豪","葉宜津","姚文智","李俊俋","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mtime":"2024-01-19T03:49: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3697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3697","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何欣純等17人，有鑑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重大且涉及專業之案件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負責職司，而參照刑法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罪章，均係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等高階人員可能違犯者，而論其刑法上開罪章，有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刑度愈重，亦顯示所影響之國家或公共利益重大。有鑒於特偵組對於高階人員犯有重罪卻不願發動偵查作為之前例，為使特偵組能有效偵辦追究高階人員涉嫌重罪之法源明確，特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俾能更符合特偵組職司偵辦高階人員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鑒於本次發生農委會隱匿禽流感疫情，所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重罪，但特偵組卻拒絕發動偵查作為，為使特偵組職司更為明確，參照刑法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罪章，均係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等高階人員可能違犯者，而論其刑法上開罪章，有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甚於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刑度愈重，亦顯示所影響之國家或公共利益重大，爰予以配合修正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因涉及貪瀆案件或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俾符本條當時立法係要求特別偵查組能發動偵查作為對高階人員發揮查貪、違法濫權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n\n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n\n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n\n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n\n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n\n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n\n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n\n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6-01-13-修正:70","說明":"本款所列之人員不只會因故意而觸犯貪瀆案件，包括刑法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罪章都是高階人員可能涉及之重罪，而不限貪瀆案件，為使特偵組能明確發動偵查作為，特增列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亦應由特偵組職司偵辦義務，爰予以配合修正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而增列「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n\n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n\n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n\n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n\n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n\n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n\n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