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3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0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何欣純","邱志偉","鄭麗君","潘孟安","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黃偉哲","許添財","陳節如","林世嘉","陳歐珀","魏明谷","李俊俋","段宜康","李應元","吳秉叡","姚文智","薛凌","黃文玲","尤美女","林正二","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楊曜","許智傑","許忠信","陳其邁","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49: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13698號","laws":["04708"],"提案編號":"70委13698","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何欣純、邱志偉、鄭麗君、潘孟安、蔡其昌、李昆澤等30人，有鑑於監察院向懲戒機關對於違法公務員提出彈劾案前，被彈劾人員若於此空窗期申請辦理退休，不但無法追繳其退休金，懲戒更毫無效果，爰提案修正監察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三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係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布。其第十四條第一項「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對重大違法、失職行為採取憲法所規定之懲戒程序時，其情節重大，有急速處理之必要者，得為急速救濟處理或先行停止其職務，已足達成維持長官監督權之必要及整飭公務員紀律之效果。\n二、然依據現行法規定，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始得通知被彈劾人員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處理，使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至向懲戒機關正式提出彈劾案前之空窗期，若被彈劾人員於該期間申請辦理退休，不但懲戒機關無法對其為有效之懲戒，更無法追繳其退休金，故本次修法將「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修正為「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將「監察院得通知被彈劾嫌疑人員之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處理」之時點提前，俾能杜絕被彈劾嫌疑人員以申請辦理退休方式規避責任並取得不當利益。又原立法時，誤認為本條係對事之處理非對人之處分，因此文字上以急速救濟之「處理」，與本法第二十一條對人之處分相區別，實則二者皆應包括對人與對事之處置，故予以一併修正。","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n\n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53-04-17-修正:16","說明":"監察院於調查開始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期間，被彈劾人員如於此空窗期申請辦理退休，不只懲戒機關無法對其有效懲戒，更無法追繳其退休金，故規定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如有必要即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予停職、否准退休申請之提出或為其他急速處分。","修正":"第十四條　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如認為被彈劾嫌疑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予停職、否准退休申請或為其他急速處分。\n\n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