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3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徐少萍"],"連署人":["孔文吉","陳淑慧","盧嘉辰","蘇清泉","王進士","王惠美","孫大千","吳育仁","羅明才","潘維剛","江啟臣","馬文君","陳根德","蔡正元","徐耀昌","陳碧涵","林明溱","李慶華","廖國棟","丁守中","簡東明","呂玉玲","林郁方","黃昭順","蔡錦隆","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18"}],"mtime":"2024-01-19T03:50: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13701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13701","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徐少萍等28人，針對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未將「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納入基本設施經費得以加計權數方式增加分配金額之範圍；影響其商港所在縣市影響甚鉅，故除強化補助制度規範，提升為法律層次之保障，並明文入法予以保障其商港建設費廢除後之相對財政收入來源，爰此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增訂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加入WTO，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商港法」，刪除原商港法第七條（即商港建設費之法源依據），亦即廢除商港建設費，此舉對商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影響甚鉅。以原台中縣為例，其每年均得分配補助7億餘元為其歲入來源，且商港建設範圍甚廣，諸如商港週邊道路、橋梁興建維修、衛生、環保、治安之加強等，均增加地方財政支出，實有必要再增訂相關配套法令適度增加財源回饋地方。\n二、故為彌補商港建設費廢除造成商港所在地縣（市）政府之財源損失，減緩對地方財政之衝擊，除明文強化補助制度規範，明訂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項目及計算基準為法律層次之保障外，並在其「基本設施經費」設算時應予加計權數方式增加分配金，予於明文入法予以保障，以符合實際需求。","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明文強化補助制度規範，明訂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項目及計算基準為法律層次之保障。\n\n二、明訂「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n\n三、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致財源損失，應在經費設算時予以加計權數方式增加分配金額，方能符合實際需要。","增訂":"第十六條之二　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應以補助其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項目所需經費為限，其分配方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教育經費：應參酌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財政能力與所屬各級學校學生人數、應有班級數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n\n二、社會福利經費：應參酌受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財政能力、各類人口數、各項法定社會福利津貼支領人數、人次或戶次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n\n三、基本設施經費：應參酌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人口數、土地面積、公共設施面積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就特定項目所需經費採指定方式分配。\n\n前項第三款基本設施經費，得就離島地區、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以加計權數方式增加分配金額。\n\n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第一項所定分配方式及前項所定加計權數所獲分配之一般性補助款，中央應限定其支用範圍、支出用途或應優先辦理之施政計劃及內容。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限制規定者，中央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補助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