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1070203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孔文吉","陳淑慧","王惠美","馬文君","蔡錦隆","楊麗環","陳根德","林郁方","潘維剛","江啟臣","徐少萍","林明溱","王進士","丁守中","徐耀昌","陳碧涵","孫大千","吳育仁","廖國棟","簡東明","呂玉玲","羅明才","楊玉欣","蘇清泉","盧嘉辰","李慶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5-02-12T08:12: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70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3702","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有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之非自願離職退保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標準之扶養眷屬排除「父母」，顯屬不公，未符實際現狀，即便失業勞工其扶養父母責任亦不能免除，理應讓其享有更高額度請領資格，俾利兼顧家庭與經濟所需，故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於其扶養眷屬增列「父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目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係可請領其平均投保薪資六成，但倘有扶養眷屬1人可請領七成，有扶養眷屬2人可請領八成（上限）。依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扶養眷屬範圍僅限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但未納入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父母親，顯失公平，況以申報所得稅，亦將扶養父母納入扣除額範圍；故將「父母」列為受扶養眷屬於其立法政策上理當齊一考量。故應考量實際現狀，將其受扶養眷屬範圍增列「父母」，俾以兼顧家庭與經濟所需。","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4","說明":"目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係可請領其平均投保薪資六成，但倘有扶養眷屬1人可請領七成，有扶養眷屬2人可請領八成（上限）。依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扶養眷屬範圍僅限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但未納入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父母親，顯失公平，況以申報所得稅，亦將扶養父母納入扣除額範圍；故「父母」列為受扶養眷屬理當於其立法政策上齊一考量。故應考量實際現狀，將其受扶養眷屬範圍增列「父母」，俾以兼顧家庭與經濟所需。","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