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6人","議案名稱":"「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100100"}],"提案人":["孫大千","費鴻泰"],"連署人":["李桐豪","蘇清泉","魏明谷","蔣乃辛","林滄敏","林德福","盧秀燕","陳淑慧","葉宜津","林明溱","潘維剛","劉建國","呂玉玲","呂學樟","高志鵬","簡東明","紀國棟","廖正井","吳育仁","江啟臣","孔文吉","李慶華","賴士葆","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0"]}],"mtime":"2024-01-19T03:50: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69號委員提案第13706號","laws":["01930"],"提案編號":"269委13706","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費鴻泰等26人，有鑑於行政院為輔導國內產業轉型，長期規劃並編列相關預算輔導新興產業發展，而為避免國內此類具有國際發展潛力之新興事業單位於初期發展時即遭外國競爭對手惡意併購，特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我國在經歷七零年代產業轉型、經濟起飛的發展後，半導體、面板及資通訊產業成為國內經濟重要的支柱，讓我國在國際產業之競爭上占據重要的地位。但後續面臨全球化、多元競爭的挑戰，台灣似乎就無具規模的新興產業與全球競爭。\n二、而為因應國內產業以外銷導向，產業過度集中，缺乏多元發展，易受國際景氣影響的挑戰。行政院長期以來皆規劃有重點發展之產業計畫，給予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與租稅優惠等資源，以期產業規模能發展到足以與國際競爭。\n三、目前國內所列之新興產業計畫在政府給予大量的資源協助後，雖已有部分產業具有國際競爭能力，但仍需政策持續扶植與資金援助。並且在產業發展過程，更需注意個別具有國際競爭潛力的事業單位在發展之初被國外資金惡意併購，影響國家產業發展及產業利基。\n四、故為有效引導國外資金援助國內重點培植產業發展，並防止國外資金進行惡意併購之行為，本席等特增訂本條文，管理外國人投資行政院所核定重大新興產業，並同時設置單一窗口提供服務。","對照表":[{"law_id":"01930","law_name":"外國人投資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旨在針對國外投資人對我國行政院所列重點發展產業之投資行為進行管理，並提供單一服務窗口給予適當之協助，以其投資能更順暢快速，同時藉由政府管理來減少敵意併購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及國人權益。\n\n二、因行政院所列之重點產業發展計畫之業別大多是具有國家發展優勢及國際競爭力之產業，且也長期接受大量政府的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以期產業規模能發展到與國際競爭。\n\n三、但目前國內所列之新興產業計畫雖已有部分產業具有國際競爭能力，但仍需政策持續扶植與資金援助。\n\n四、而為有效引進國外資金援助產業發展，並防止國外資金進行惡意併購之行為，特新增此條文。","增訂":"（外國投資人對國家重點產業投資之管理）\n\n第七條之一　對下列事業以取得經營權為前提之投資，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n\n一、行政院所核定之新興產業計畫事業。\n\n前項以取得經營權之投資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單一窗口，負責提供投資人因應申請所需之必要協助。\n\n第一項所列之投資業別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