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210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3070200100"}],"提案人":["李俊俋","劉櫂豪","許智傑"],"連署人":["陳唐山","段宜康","何欣純","楊曜","許添財","李昆澤","李應元","尤美女","高志鵬","魏明谷","許忠信","李桐豪","林正二","陳其邁","邱志偉","吳宜臻","陳歐珀","陳根德","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14"]}],"mtime":"2024-01-19T03:49: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3708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3708","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劉櫂豪、許智傑等22人，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之設置，與行政院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所成立之法務部廉政署相去不遠，有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之嫌。況且現行廉政署之組織、程序及執行等相關規範已相當周延縝密，對人權之保障更臻明確。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俾使國家肅貪查弊機制更加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緣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之成立，起於一九七○年之美國「水門事件」，賦予獨立檢察官有超然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於歷史操作上，具有因權限不受控制且無監督機制，易使其捲入政治漩渦之諸多流弊，美國於一九九九年業已將此制度予以廢除，先予敘明。\n二、特偵組自開始運作以來，一方面積極法辦民進黨執政時期之官員，另一方面卻對當前執政之高官要員，特偵組卻採取消極放縱之態度，迄今尚未起訴任何一人。特偵組諸多執法偏頗之行徑，已普遍造成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n三、再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我國公布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作為肅貪廉政之專責機關，其職掌職務範圍足以涵蓋特偵組職掌範圍，且該組織、程序及其執行更能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綜上，為精簡我國肅貪查弊機制，實無疊床架屋之必要。爰參酌美國法制發展並順應國際潮流，應將此條文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n\n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n\n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n\n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n\n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n\n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n\n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n\n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6-01-13-修正:7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緣特別偵查組之成立，起於一九七○年之美國「水門事件」，賦予獨立檢察官有超然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於歷史操作上，具有因權限不受控制且無監督機制，易使其捲入政治漩渦之諸多流弊，美國比較法於一九九九年將此制度廢除。況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我國公布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作為肅貪廉政之專責機關，其職掌職務範圍足以涵蓋特偵組職掌範圍，且該組織、程序及其執行更能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再者，為精簡我國肅貪查弊機制，實無疊床架屋之必要。爰參酌美國法制發展並順應國際潮流，應將此條文予以刪除。","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