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欣瑩","紀國棟","楊玉欣","吳育仁"],"連署人":["王育敏","鄭汝芬","黃偉哲","林正二","陳歐珀","李貴敏","尤美女","李俊俋","吳宜臻","陳其邁","呂學樟","蔡其昌","林明溱","許添財","姚文智","張慶忠","陳超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51: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371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3710","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紀國棟、楊玉欣、吳育仁等21人，針對現行就業服務法為影響我國就業市場與勞動力供應之增減最重要規範，在今日我國人民失業率不斷攀高的情形下，常有不肖之公司藉機向不知情之求職者或員工要求留下個人証件，造成求職者權益莫大的損害，因此對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及例外規範有明確之規範，以保障求職者找工作時自身權益，本法第五條實有進行修正之必要，爰特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與立法例外規範問題（草案第五條）\n有關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之立法規範，首見於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惟該法於制定公布之初，對於平等原則並無例外規範，與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規範有所出入，前段文字揭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不得因為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原因而遭到歧視。但是後段卻規定「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此一來，是否透露立法者有意保留前述之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於將來透過立法方式加以改變之構想。\n查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又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之文字乃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時增加之文字。\n再查提案機關修正之原始文字為：「；具有正當理由，且於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提案修正理由為：「現行法律已有基於正當理由作特別規定者，與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尚無牴觸。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獲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皆明定，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命令（強制）退休，另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亦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避免爭議，爰增列第一項後段規定。」\n二、據上論結，平等原則與不得歧視原則在解釋上，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n但草案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文字「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如視為類似但書體例「但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意味立法者有意保留前述之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於將來透過立法方式加以改變之可能者，似乎並非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對待之意涵，反而是可以恣意以法律改變者，即有脫溢人民基本權利拘束立法權之憲法原理。爰建議將上述「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文字刪除。","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7-05-04-修正:6","說明":"一、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文字「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如視為類似但書體例「但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意味立法者有意保留前述之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於將來透過立法方式加以改變之可能者，似乎並非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對待之意涵，反而是可以恣意以法律改變者，即有脫溢人民基本權利拘束立法權之憲法原理。爰建議將上述「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文字刪除。\n\n二、配合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用語，第二項序文用語有必要略做調整，爰建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n\n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失效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