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49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4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3070390200"}],"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陳碧涵","黃志雄","鄭汝芬","楊玉欣","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翁重鈞","林郁方","馬文君","蘇清泉","蔡錦隆","徐欣瑩","廖正井","林鴻池","林正二","楊應雄","呂學樟","徐耀昌","林滄敏","邱文彥","蔡正元","王惠美","呂玉玲","林德福","賴士葆","蔣乃辛","紀國棟","張慶忠","李慶華","王育敏","江啟臣","楊麗環","盧秀燕","陳學聖","楊瓊瓔","陳鎮湘","潘維剛","徐少萍","林明溱","盧嘉辰","陳根德","吳育昇","廖國棟","簡東明","詹凱臣","江惠貞","丁守中"],"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24"}],"mtime":"2024-01-19T03:51: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3712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3712","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49人，鑑於現行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學校用地僅能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土地，嚴重限縮私立學校之經營發展；因此為獎勵私人興學，推動私立學校之發展，爰提出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開放私立學校租用土地之限制；另為符學校永續經營及長久穩定之精神，爰增訂租用非公有土地者應設定地上權20年，並經法院公證等配套措施，以保障私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學校僅能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限縮私立學校用地取得及校務之推展；為增加私立學校取得校地之多樣性，私立學校法於民國97年1月16日進行修正，增列第三十六條增列第二項，放寬私立學校除公有、公營事業土地以外，另得承租財團法人土地。\n二、惟查，97年之修法係採局部性開放，未能有效解決私立學校用地取得問題，因此為獎勵私人興學，推動私立學校之發展，爰提出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開放私立學校租用土地之限制。\n三、此外，為符學校永續經營及長久穩定之精神，爰於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增訂租用非公有土地者應設定地上權20年，並經法院公證等配套措施，以保障私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興學目的。\n\n二、學校名稱。\n\n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n\n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n\n五、學校經費概算。\n\n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n\n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n\n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n\n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4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協助私校辦學，私校租用土地來源將全面開放，爰修正第二項，刪除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等規定。\n\n三、學校土地取得應以長久安定為考量，讓學校能安心辦學，全面開放後不穩定性較高，爰增列第三項後段非租用公有者，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並依法公證等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興學目的。\n\n二、學校名稱。\n\n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n\n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n\n五、學校經費概算。\n\n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n\n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n\n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n\n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其非租用公有土地者，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並依法公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3070200300/details"}